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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窦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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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242210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产妇窦某(26岁),因规律腹痛、早破水于2014年6月入住廊坊市某医院。查明:胎儿发育正常,胎心正常,羊水少,估计胎儿中等大小,骨盆内外测量无异常。诊断:宫内孕39+4周,第一胎左枕前位临产,行阴道试产。因窦某宫缩乏力给予持续静脉滴注宫缩素。胎儿出生后因自主呼吸弱伴阵发性惊厥,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治疗。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宫内感染性肺炎),新生儿惊厥、高血糖、代谢性酸中毒(中度)贫血(轻度)。经抢救治疗无效于出生当日死亡。

对于新生儿死亡这一后果,窦某及其家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多次找到院领导,要求给予赔偿。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共同申请廊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根据双方的申请,市医调委受理了该纠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调解的程序、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等。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患方认为:院方医务人员未能针对产妇的实际情况实施正确的处理方案,胎儿在产道停留时间过长,导致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院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院方认为:对产妇诊断正确,有试产条件。但在产妇自然分娩过程中监测胎儿胎心异常后,院方处理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双方对该医疗纠纷的认识和患方的诉求,调解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详细了解了窦某的分娩过程,并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业要求,对该起医疗纠纷提出了分析意见。

首先,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过错:一是产妇窦某在第一产程开始后出现宫缩乏力,医务人员给予静脉滴注缩宫素是正确的,但因产程进展缓慢,在胎心率降至74次/分—108次/分之间(长达4+小时),最低降至66次/分,已发生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缩宫素,加重了胎儿宫内缺氧。违反了《临床医生科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关于“胎儿宫内窘迫是当前剖宫产的重要适应症之一”的行业规范。

二是《项目》规定:“足月胎膜早破,根据情况选择终止妊娠方法,引产或剖宫产。破膜超过12小时要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患者胎膜早破20+小时,孕足月,医务人员未及时终止妊娠结束分娩和预防性使用抗生素,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据产妇家属反映,因窦某产程过长,引起其家人担心,曾向在场的医护人员提出过能否剖宫产,但没有回应,也没采取相应的分娩措施。作为有着一定医学知识和接生经验的医务人员,应当将产妇在产程中出现的病情变化、可能出现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明显存在和可预知的)及应对措施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告知自然分娩产程过长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告知建议采取的最佳治疗方案,并由患者自己做出选择。

院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及其行为的违法性,与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产妇窦某分娩的自身条件看,第一产程开始后即出现宫缩乏力,致使产程进展缓慢,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将上述分析意见首先提交市医调委合议会进行合议,同时鉴于该医疗机构缴纳了医疗损害责任险,又与驻医调委理赔员通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该法关于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进行测算,并列出赔偿建议。在取得共识后,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交换意见,宣传讲解医疗规范、医学常识和法律规范,终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医调委据实给予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中明确:

1、双方同意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此次医疗纠纷。

2、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3、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8000元。

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解解决,双方今后无其他争议。

经回访,协议得到履行,院方已将赔偿款及时赔付给患方。

【案例点评】

该起医疗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技术损害,其调解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造成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院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二是如果院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何种责任程度。因为双方均不同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就为市医调委调处这起纠纷增加了难度。为此,调解员查阅了相关医疗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评判院方构成医疗损害侵权,同时依照赔偿标准列出合理的赔偿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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