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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郑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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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242066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郑某,男,34岁,上海市徐汇区人,2015年8月某日因“咽喉疼痛”至某医院急诊就诊,查体发现郑某悬雍垂严重水肿,会厌部及喉部无法窥见。医生予以头孢呋辛和地塞米松静滴治疗,但用药后郑某咽部肿痛仍未消退。医生未予以留院观察,让郑某自行回家。8小时后,郑某家属回家发现郑某已死亡,因而与某医院产生纠纷。

郑某家属认为:1.某医院对于郑某疾病的严重性预估不足,在咽部肿胀状况未消退的情况下让患者离院,临床处置存在失误;2.某医院用药不当,导致郑某过敏死亡。故要求给个说法,给予赔偿。

某医院认为:郑某系在家中死亡,在未作尸检的情况下,无法判断死亡原因,更无法判断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故不予赔偿。

纠纷发生后,郑某家属向某医院所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要求某医院对郑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医调委在审核受理了郑某家属的调解申请后,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将该纠纷向郑某家属进行了分析:郑某到医院急诊就诊,并未住院,故没有留下住院病史,只有病历卡上的急诊记录,病历资料十分有限;相关用药系常规用药,并无进行皮试的要求;因此,判断郑某死亡与某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系推测,并无明确证据;若要明确某医院对郑某死亡承担责任,则应进行尸检,以明确郑某死因。郑某家属表示会考虑进行尸检的问题。

之后,调解员联系了某医院,征求其调解意愿,并进行沟通。某医院认为:郑某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无法判断其死亡与医方诊疗存在因果关系,更谈不上医方的责任比例,因此,也建议郑某家属申请尸检以明确郑某死因。

数日后,郑某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尸检,要求以现有的诊疗资料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随即再次与某医院进行沟通,并约定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进行共同调解。由于医患双方对于责任分担的意见分歧较大,始终无法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首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调解员积极与某医院沟通,一方面对该纠纷的责任分担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调解员告诉某医院,患者咽部严重水肿,经治疗后未消退,医方应当进一步诊治并密切观察,以防窒息、休克等严重情况发生;医方应对患者的可能出现的危急病情有专业预判,并做出正确处置,但遗憾的是,本案中医方并未安排郑某留院观察,已违反诊疗常规;虽然未经尸检无法明确郑某死因,但是郑某就诊到死亡时间上有先后,其病情也极有可能造成窒息、休克,进而导致死亡;因此无法排除医方违反诊疗常规与郑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某医院认真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重新考虑郑某家属的诉求。

另一方面将郑某的家庭情况告知某医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让医院了解,郑某死亡后,有哪些赔偿项目,同时根据《解释》其他条款的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医院在调解员的分析下认识到了自己错误,表示愿意作出赔偿。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医患双方再次回到医调委进行协商。调解员将《解释》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和郑某家庭情况相结合,参考以往判例,提出建议,经过调解员沟通疏导,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分析意见及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医方对郑某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对郑某家属予以经济赔偿30余万元。医患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之后,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医患双方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医患双方履行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某医院未能对门急诊患者中潜在危及生命的情况进行专业预判,未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未能尽到应尽的审慎的诊疗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调解员在调解之初,并通过背对背调解,运用法理和情理劝解医方,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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