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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萧山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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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2420437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7日,孕妇李某到杭州市萧山区某医院产科病房住院待产,后于7月22日凌晨2点26分自然分娩产下体重为3.4公斤的女死婴。对此,家属情绪激动,认为胎儿死于产妇腹中系医院处理不当造成。由于院方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李某纠集家属到医院散发传单,展示死胎照片,与院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萧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及时介入,并邀请了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李某所在村的村书记和村主任一同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

(一)听取陈述,了解案情

经了解,产妇李某今年39岁,系第二胎生育,因年龄较大,全家极为重视,故于7月17日提前住院待产。

住院期间,7月20日做B超提示:脐带绕颈(两圈)。7月21日凌晨4点,产妇出现“见红”,并伴随腹部微微阵痛,主管医生经检查,告知李某及家属这些均为正常情况,并称胎儿在生产过程中体位可进行自我调整。后经全家商量,产妇决定行剖腹产,于是多次向主管医生提出剖腹产要求,但主管医生表示:第一胎是顺产的,第二胎没有剖腹产指征,可以自然分娩。7月22日凌晨2时26分,产妇自然分娩产下一体重为3.4公斤的女胎,但胎儿已经死亡。产妇及其家人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

产妇李某家属认为:产妇住院前经系列检查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为了确保胎儿能平安出生,产妇已经提早住院接受医护,期间向医院提出剖腹产意见,但医院未予以采纳。因此,医院对李某产下死婴负有全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认为:产妇李某第一胎是顺产,脐带绕颈并不是剖腹产的指征,第二胎在没有剖腹产的指征下完全可以顺产;造成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胎盘撕裂(胎盘前置血管破裂),该情况在临床上并不多见,甚至B超检查也无法发现,因此该起事件实属意外,医院不存在过错。

(二)析法明理,找准切入点

针对情绪激动的双方,调解员及时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欲化解该起纠纷,先须引导家属提出合理诉求。为此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李某家属阐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病历资料,对纠纷产生的过程、细节和矛盾焦点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强调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说,李某家属的情绪逐渐平稳下来,院方也愿意积极配合。

(三)各执己见,又陷僵局

此时调解已经连续进行了3个多小时,由于赔偿差距太大,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但是调解员不气馁、不放弃,巧妙斡旋于医患之间。以孕产妇入院以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切入点,根据事件发展的是否可预见性,站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立场,做到既不是李某的代理人,也不是医方的辩护人,以第三方立场从多个方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一下午的努力,李某家属慢慢转变了态度,不再坚持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愿意降低赔偿金额,院方代表表示需要回去请示领导后再作结论。

(四)坚持不懈,达成协议

7月28日,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代表,摸清李某家属要求赔偿的“心理价位”及院方能接受的“底线”,组织双方再次调解。调解员继续通过讲法律、摆事实、讲道理,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换位思考等方式,对该纠纷继续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在赔偿数字上的差距一步步缩小。

但在签订协议之前,医院要求李某及其家属对在网络论坛上所发表的相关言论和对当事主管医生的过激行为作出书面道歉,李某家属则表示只能口头道歉,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审时度势,凭着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灵活变通的方法,建议以现场调查记录形式代替书面形式,由李某间接向院方表示道歉,最终获得双方的认可,并签订了协议书。就此,一起错综复杂的医患纠纷终于平息。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纠纷,处理不慎可能会演变成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

本案中,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以下几点,成功化解了该纠纷:一是介入及时,避免矛盾再扩大。事件发生后,家属方情绪十分激动,并有发传单、肢体冲突等较过激的行为,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舆论关注。医调委以独立第三方机构及时介入,安抚好家属方情绪,降低社会影响,避免矛盾扩大激化,为双方和解奠定基础;二是依法调解,有理有据获认同。在本案中,调解员以孕产妇入院以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切入点,以事件发展的是否可预见性为界限,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规定,运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消除双方当事人“我对,你错”的对立情绪,拉近双方距离;三是灵活变通,巧破僵局促和解。在调解协议金额已经达成,而因“书面道歉”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调解员不执着于解决僵持焦点,而是巧妙转换思路,用调解记录替代的方式,顺利让双方“各退一步”,获得认同,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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