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蔡某某与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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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2420374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7日3时50分许,蔡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瓯海区某路段时,碰撞躺在路上的患有精神病的行人谭某某,因驾驶员蔡某某未及时发现已碰撞行人,自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谭某某右股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及右下肢外伤。路人发现谭某某后立即报警并将其送至温州市A医院救治。因谭某某精神不正常,交警支队无法确认其身份,未能及时联系上家属,将其登记为无名氏,后将其转至温州市B医院进行精神治疗。交通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事故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多方努力,后联系到谭某某丈夫蒲某某,他表示因其妻属于精神残疾,家庭经济条件差,自己既要监护妻子,又要挣钱养家,无力偿付温州市A医院和温州市B医院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为早日支付所欠医疗费和护理费,向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因谭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其配偶蒲某某。交警支队联系到其丈夫蒲某某后,谭某某在蒲某某陪同下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实地走访了温州市A医院,了解、核实伤者住院时的实际情况,又电话联系温州市B医院,得知谭某某在温州市B医院欠下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用等共计38979元整。但谭某某监护人蒲某某不积极配合处理该案件,该事故长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驾驶员蔡某某表示愿意承担伤者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温州市A医院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部分费用,按双方责任比例计算后支付,但谭某某因治疗精神疾病在温州市B医院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其应承担费用,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若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则让伤者方去法院提起诉讼。蒲某某表示,不管本次事故谭某某承担何种责任,目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实在无能力偿付妻子在温州市A医院和温州市B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需要他支付该笔费用,他就将妻子谭某某留在温州,自己不再处理此事。因双方态度坚决,协商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别耐心地对双方进行了劝说,指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谭某某在温州市B医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是本案调解的难点。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交警支队对双方责任进行了认定,若双方对此认定无异议,可参照该责任比例划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其次,谭某某因交通事故精神受到刺激引发后续疾病,虽谭某某本身精神存在一定问题,但肇事行为是导致精神病发作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该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联系,蔡某某应承担部分责任,在温州市B医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承担比例上双方可予以协商。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后,双方就医疗费分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偿付能力和伤者的特殊情况,调解员建议双方参照事故认定责任比例计算各自损害赔偿金额,在承担责任金额上适度照顾谭某某,调委会帮助谭某某方向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申请家庭特殊困难经济补助。调解员又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蔡某某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部分后续治疗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谭某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9495元。
(二)交通强制险赔付后,剩余未支付款项,蔡某某承担80%,谭某某承担20%。蔡某某另再支付谭某某947元作为补偿。
签订调解协议后,蔡某某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前往温州市A医院结清了谭某某在温州市A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调解员积极协助谭某某向温州市道路救济基金申请救助金,以该笔救济金支付拖欠温州市B医院的治疗费用。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交通事故肇事行为与谭某某精神疾病发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调解员对于该因果关系的分析把握到位,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让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得到落实。本案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查情况、剖析案情,相关法条解释说明到位,调解方案科学有效,还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当事人争取救助金,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困难,使得该案得到了圆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