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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与大庆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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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2412939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73人于2008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与大庆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派遣工作,被派遣至大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从事维修、保洁、力工等工作,每月基本工资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并由劳服公司发放。后集团公司企业改制,不需要劳务派遣人员,所以劳服公司与刘某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现刘某某等人要求劳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遂找到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约三方见面,陈述事实。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牵涉人员较多,容易发生群访、群诉情况。2016年8月9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刘某某等73名员工与集团公司、劳服公司三方各派出代表,陈述了各自的事实和理由。刘某某等人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端遭受损失,与集团公司沟通,集团公司明确答复与刘某某等人没有法律关系,让找劳服公司,在多次与劳服公司接触无果后,刘某某等人表示区管委会不给解决就上市里、省里甚至北京上访。劳服公司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用工方终止合同,不再需要劳务,73名员工的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应当由劳服公司进行赔偿;集团公司认为自己由于企业改制,相关负责人变更,而且用工合同是与劳服公司签订的,不对73名员工负责,虽然认可对劳服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在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经过两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确定调解小组,分析案情。调解员综合前两次当事人的陈述,分析了事件原因和解决方法,认为必须将员工、用工方和劳服公司三方的法律关系搞清,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此当地司法局指派有经验的律师充当法律咨询顾问,与调委会组成调解小组,多次坐在一起研究纠纷的解决方法,分析案情的法律关系,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是不可兼得的。

坚持不懈,终成正果。在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小组要求三方在陈述案情的同时,还要进行举证,为调解结果提供证据支持,并对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对三方进行了解释说明,提出用工方支付赔偿金,不支付代通知金的调解建议。同时劝说几方当事人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希望几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金额上各让一步。调解小组总结全案案情,以事实为根据,晓之以理,规劝各方当事人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各方在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后,对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商讨,几轮调解过后,确定了相关事项,最终握手言欢,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6年8月29日,在调委会主持下,刘某某等73名员工与集团公司、劳服公司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1.根据集团公司与劳服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由集团公司一次性支付劳服公司93万元,用于支付刘某某等73名员工的赔偿金及所有劳动争议诉求;

2.劳服公司将9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等73名员工,用于解决员工与劳服公司及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务派遣有关的所有诉求;

3.该笔款项的履行方式为2016年9月1日以转账形式支付。至此,集团公司与劳服公司以及73名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

【案例点评】

此纠纷是由于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赔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等赔偿。

1.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员工和用工方都非常重要,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会给员工造成巨大损失,这种损失往往是连锁的,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经济损失较大,容易发生群体涉访、涉诉案件。在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较多,要求赔偿金额较大,容易发生极端行为;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其实也是受害方,他们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在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时,员工会第一时间找他们索要损失,而劳务公司没有这笔经费;用工方集团公司由于企业内部原因发生变故,赔偿的金额无法满足劳务公司赔偿员工的损失费,最终形成一个两难的地步。

2.在欠薪、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上,证据的确认也很关键。劳动争议纠纷往往取证困难,经常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甚至很多员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合同的意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从上述有关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赔偿金完全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赔偿金相对于代通知金已经能够较好地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惩罚用人单位的作用,所以无需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个月替代期工资(代通知金),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综上所述,本案中经调解,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故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调委会和调解员依照规定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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