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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属与佳木斯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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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2412739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女,年龄78岁,2017年6月22日因无明显诱因间断出现胃痛,进餐后疼痛缓解,近一周症状逐渐加重,遂到医院就诊。门诊行电子胃镜及病理学检查为:(胃体)低分化腺癌,以“胃Ca”收治入院。

6月28日,在全麻下行胃癌根治术。术中见胃窦肿物直径10CM,质硬,浸出浆膜,腹腔其他脏器未见异常。手术切除肿瘤,术后生命体征平稳,返回病房给予二级护理。

7月1日,患者手术区仍痛,胃肠减压一昼夜约250ml深绿色液体,到7日已增至500ml。遂行消化道造影,造影剂潴留在胃中,残胃不见蠕动,诊断为:胃瘫。为营养支持,17日胃镜下置入鼻肠管时,患者不适反应,终止进行;19日行无痛胃镜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血氧下降60%,呼吸困难,考虑出现皮下气肿,腹胀,终止治疗,急送ICU病房抢救。查体:脉搏134/分,呼吸、血压正常,血氧饱和度69%。当医生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时,家属情绪激动,语言激烈,威胁医务人员,拒绝在等候区留人。家属每天在探视时间出现,探视后离去,平时时间医生无法与患者家属联系。

7月22日,鉴于患者病情稳定,为防止患者长期卧床引发褥疮和肺部感染,医生建议患者家属转入普通病房治疗,遭到家属拒绝,患者家属表示不再缴纳住院费用,医院考虑病人状况仍给予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对此治疗并不买账,认为患者出现胃瘫是医院手术造成的,应该对后续的治疗承担全部费用。

7月25日,患者体温39.6°,脉搏135次/分,血压85/55mmHg,出现肺部感染,血容量不足,腹腔积液。8月8日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临床死亡。

次日,患者的6个子女联名书面向医方提出68.6万元的死亡索赔要求(每个子女分得10万元,8.6万元为治疗费)。院方对此诉求未予认可。患方家属情绪激动,找来自称“亲属”的社会上的职业医闹人员与医院谈赔偿问题,要求在不作尸体检验情况下,按照家属的要求予以赔偿,否则将在医院停放尸体。一度造成医院治疗秩序混乱,医生无法正常执业。佳木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医院申请后,立即派出调解员赶赴纠纷现场。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患者家属宣传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强调调解工作是为医患双方搭建对话沟通的平台,利用医学专家库的人才优势为患方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调解员告知医闹人员及患者家属如不移出尸体,又不做责任鉴定,赔偿免谈,而且停尸在医院病房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处,如果在24小时内不移出院外,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后果自负。在与医闹人员对话谈赔偿时调解员反问:“如果你是调解员,你依据什么标准赔偿?”医闹人员回答不出。在几次交锋后医闹人员自觉理屈词穷,感觉无利可图而撤出。患者家属见医闹人员无计可施,次日便将尸体移出病房送入太平间,医院因患者家属生活困难承诺可为其先行垫付停尸费,而患者家属自认为停尸费会由医院承担,选择了每日千元的豪华间停尸。

患者家属对没有得到赔偿并没有死心,又找来另一伙医闹到医院闹事,称“老人必须按20年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否则尸体不火化或将尸体抬回医院”,此言一出即被在场调解员严辞拒绝,告知医闹人员赔偿多少钱需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并告知患者家属由于不尸检、不火化的原因,太平间的停尸费医院不予承担,如再找闲杂人员闹事,不会给家属任何关照。医闹人员被碰一鼻子灰后,便灰溜溜离去。家属见状,认识到靠医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于是回归理性,愿意接受调解,并将尸体火化处理,十多天的医闹到此收场,医院恢复了往日的宁静,患方也为豪华间停尸付出了代价,对此后悔不已。2017年8月11日,医患双方共同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为明确责任,调解员推荐医患双方选择了简便易行的专家评鉴方式。经专家审查病历后认为:1.手术指征明确;2.手术后胃瘫,是胃切除术后可出现的并发症;3.胃镜操作过程导致气腹,而此操作是导致病情变化及病情加重的根本原因;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

对于家属不能理解参与度为什么是80%,而不是100%,调解员进行了细致地讲解,指出:由于患者自身存在癌症疾病,手术风险极大,容易发生胃瘫,这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经载明并有家属签字,院方尽到告知义务,至此患者家属对评鉴意见予以认可,不再提出异议。

对于家属要求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8.6万元的要求,调解员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标准做了细致解答:如患者年龄已超过75岁,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高于此标准,无法得到支持。患者家属对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表示接受。

对于院方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的说法,调解员进行耐心疏导和说明,指出:术后出现胃瘫,虽然是胃切除术后的并发症,而医师在静脉营养转入肠内营养支持和促进胃肠功能恢复中由于置入鼻肠管操作过程中的工作不细致,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病情变化和病情加重,其医疗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要承担主责,院方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愿意接受专家评鉴意见并配合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

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医学专家的评鉴意见,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医院一次性赔付患方家属24.2万元的协议书。协议签订的当天院方将赔偿款支付给患者家属,此纠纷处置完结,医患双方对医调委的调解效率和维护双方利益的行为给予高度赞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调解员能秉持合法、公正、专业维权理念,用一身正气逐出两轮医闹的歪风邪气,极大压缩了医闹生存空间,用法律武器坚定维护了社会正义;用调解技巧及时引导患方移出和火化尸体,还医院以安宁和尊严;用专业知识说服医院接受合理的评鉴意见,理清医疗存在的问题,为今后谨慎医疗提供借鉴;用法律知识说服患者家属接受赔偿标准,树立尊法、守法意识,感受到依法办事才是解决纠纷之道。患方家属及时获得院方的赔偿,减少因赔偿不及时引起的猜忌、毁约,树立了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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