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宋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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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GSLGLD153501719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死者宋某生前是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16年1月1日上班期间,宋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之后死亡。经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宋某为工亡。第一原告系死者宋某的妻子,第二原告和被告系死者宋某的子女。宋某去世后,两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第三人办理关于死者工亡待遇的相关事宜,被告与第三人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一直不予配合,导致两原告至今无法申领死者宋某的社会保险待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起诉。
【代理意见】
通过庭审查实以及庭审中的举证,可以清楚的反映职工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表、证明、2016年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协议保险单均能客观证实宋某工亡待遇金额。
第一原告目前没有工作,第二原告年幼患病,长期需要人照顾,为了给孩子看病,第一原告倾其所有。第二原告所患疾病是需要长期复查、服药的一种不能根治的疾病。原告作为母亲在遭遇了丧夫之痛的同时,还承受年幼孩子病重的残酷事实。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对于丈夫宋某的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时,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及证据予以照顾,给予公证的判决。
【判决结果】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元,由原告宋妻分得XX元,被告宋女分得XX元,丧葬补助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2016年雇主责任保险理赔款,由原告宋妻、宋子领取。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关系证明两份、XX市人民法院(2016)新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XX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XX州社保局XX人社工伤字(2017)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各方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但本案不同于其他案件,对于遗产继承案件中遗产分配应当注重亲情、互相体谅、团结和睦、互相照顾。
并且本案中,第二原告身患疾病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院的主持下,经对原被告双方调解,普及法律法规,强调注重亲情、互相体谅原则,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看似简单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其实还是有些方面值得注意和把握,尤其是近年来,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遗产继承案件要把握遗产分配原则:
一、遗产继承分配原则。(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先继承。(二)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三)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的,遗产份额均等。(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五)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保留。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八)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
二、份额均等原则。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三、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怎样体现权义一致?可概括三句话: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五、适当照顾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处理。”
【结语和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相信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死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也是日渐强烈。尤其是在遗产处理问题上,从小的方面讲,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否,遗产问题处理得好,家庭就和睦,反之则不和睦;从大的方面看,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出了问题,那么必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