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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计某、蔡某与聂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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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239466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8日,兴城市人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12公里加300米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偏南行驶的聂某(醉酒)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聂某连车带人倒入对向车道,计某驾驶小型轿车逃离现场。还未等聂某起身,蔡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入事故现场又与倒地的聂某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聂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计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蔡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聂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死者家属认为聂某被计某、蔡某开车撞死,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整。肇事方表示赔偿能力有限,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都不想打官司,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市交警大队把此案移交给兴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27日,事故双方申请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车检、尸检、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次,询问死者家属诉求,聂某家属提出80万元的赔偿款,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第三,对肇事方进行调查了解,肇事方计某对肇事逃逸的做法非常懊悔,并愿意承担肇事产生的后果,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款也是一筹莫展。肇事者计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父亲78岁,已无劳动能力,孩子多年来患有抑郁症,常年靠吃药维持,全家生活都靠计某开车挣钱维持。第四,询问另一肇事方蔡某,表示愿意按照规定赔偿死者家属。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列举了本案适用的以下法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一项:“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2017年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7】60号文件)规定: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2,881.00元、丧葬费28,574.00元。

调解员在给聂某家属分析并计算了基于法律规定所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后,劝导聂某家属说:“交通事故不是故意行为,三方都不愿意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一起交通事故毁掉的是三个家庭,希望能和平协商,互惠互谅达成和解,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给活着的人一个心理安慰。如果按照现在的赔偿标准,调解不成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还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得不偿失。肇事者计某愿意进行赔偿,但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希望减少赔偿数额;另一肇事方蔡某也愿意按照规定赔偿。希望三方能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入情入理地讲解后,聂某家属明白了赔偿金额的多少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也看到了肇事方计某和蔡某的诚意,同意按照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进行索赔。

【调解结果】

三方当事人按照主次责任以37万元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同时,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3月15日,调解员回访了事故各方,得知协议履行完毕,各方对调解结果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让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找出矛盾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结果。同时,引导三方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依法有效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利,有力地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让调解员能够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度和效果,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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