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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属与长丰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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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RTHZ152394391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3日,刘某(女,72岁)在公园跌伤前往长丰县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后,于4月27日为刘某进行右侧半髋骨置换手术。手术过程顺利,刘某术后返回病房接受挂水治疗。医生告知其两周后方可出院。

4月29日,术后的第二天,刘某出现尿量少、颜色深的情况,并不时出现恶心、呕吐,医院采取挂水补钾补钠措施。术后第三天,刘某出现呼吸困难、晚上昏迷的情况,医生叫醒并问话,反馈头脑清醒,握手有力,医生说排除脑梗。术后第四天,刘某无法进食,医生在原有挂水基础上补充两只白蛋白及养胃药水,但症状仍未缓解。术后第五天,刘某病情恶化,晚上九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的突然离世,悲恸不已,并因此和医院产生纠纷,要求院方承担相关责任。

【调解过程】

长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指派两名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与当事双方展开沟通,安抚家属情绪,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把双方引导到合法、合理解决纠纷的正轨上来。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开始着手调解。

经沟通了解,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对刘某的治疗过程中,用水量过多,多次和医方沟通未果,直至5月2日,也就是术后的第五天,刘某出现腹部肿大、呼吸困难的情况下,医生还坚持说是胃胀气,并安排插管和吸氧、抽血,刘某的死亡是由于院方不当的医疗行为所致。院方则认为,医院在对刘某的整个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常规执行,遵守医院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医患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较大,且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了解清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后,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调解的相关程序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现场组织调解。为理清责任,明确死者死因,调解员建议进行尸体解剖和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但患者家属听到需要尸体解剖后,原本悲伤的情绪变得更加激动,坚决反对尸检,表示如果医方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就要和医院一直对抗下去。为有效稳控事态,调解员安慰死者家属,建议先将尸体拉往殡仪馆,以便尸体保存。调解员还在调解中了解到,刘某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范某某是教师,调解员认为教育工作者相对理性,可以尝试先做范某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找到范某某后,耐心地向他宣传相关法律和《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希望他能够劝解两位姊妹同意尸检和司法鉴定,走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此纠纷。经多次沟通和劝导,死者亲属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进一步查明死因,并进行医疗过错责任司法鉴定。5月3日,长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合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前往长丰县殡仪馆对尸体进行了解剖。7月12日,合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下达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双方鉴定结果:被鉴定人刘某系陈旧性心肌梗塞多因素诱发心功能衰竭及肺水肿而死亡;长丰县某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对刘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80%。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调解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并得到当事双方认可,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长丰县某医院和死者家属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长丰县某医院赔偿死者刘某医疗费51795.3元,护理费1160元,营养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233248元,丧葬费27569.5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处理后事人员务工费469元,住宿费1600元,车费1000元,合计为378841元。按照院方的过错参与度75%计算,3778841×75%=284130元,鉴定费9000元,院方实际赔偿刘某亲属293130元。

2017年8月21日,长丰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电话回访当事双方,得知协议已履行完毕,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医患矛盾却日益突出,医疗纠纷也成为调处难度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棘手问题之一。

本案中,调解员在调查摸清事实情况后,首先坚持依法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劝导死者亲属合法合理解决问题,引导亲属同意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再次,调解员合理运用调解艺术和技巧,准确抓住当事双方的心理状态,及时安慰死者家属,迅速展开调解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在医疗事故难以定性的情况下,调解员适时借助外力,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合法性以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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