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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家属与颍上县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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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RTHZ152394359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3日9时许,颍上县某街道社区居民范某某足月临产到颍上县某卫生院妇产科待产,23日14时40分正常分娩,新生儿出生。新生儿出生后,产妇范某某突然出现产后大出血,卫生院予以紧急救治后,将其转送至颍上县人民医院,但产妇于24日6时许死亡,双方为此发生医疗纠纷。死者范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向颍上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申请调解。

本案焦点在于:某卫生院是否需要承担范某某死亡的相关责任;如需承担,某卫生院需要承担多大责任。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收到申请后,立刻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指派4名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奔赴现场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医疗过程中产妇死亡引发的纠纷,死者亲属面对产妇突然死亡、婴儿嗷嗷待哺的情况,悲愤欲绝,聚集数十人于现场讨要说法,并将产妇尸体留置医院,社会影响较大。调解员到达现场后,一方面请求相关部门维持秩序,另一方面分成两组,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了解当事双方情况,安抚死者家属,宣传法治观念,引导双方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在征得院方同意后,调解员开始着手调查调解。经走访了解到,产妇范某某出现大出血时,某卫生院对此没有应急救治方案,抢救药物供应不足,抢救中主治医生先后两次让吴某某去院外零售药店购药。范某某死亡与卫生院救治过程存在因果关系,卫生院具有明显过错。

在了解清楚案件基本事实后,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工作由主调人主持,申请人、被申请人各选3名代表参加。调解员当场宣读了调解纪律,告知当事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吴某某认为,产妇出现大出血时,院方抢救措施不当且没有急救设施和急救药物,延误抢救时间,产妇因此死亡,院方要承担各项损害赔偿105万元,并追究主治医生的刑事责任。某卫生院认为其医疗行为符合相关规程规范,产妇入院检查过程符合规定,产妇分娩正常产下女婴,其大出血是医疗意外,属产妇自身凝血功能存在问题,不愿承担相关责任。但卫生院未能提供范某某医疗病历,未能举证其在医疗过程中履行了说明和告知义务,未能提供其规范医疗的证据证明。调解中双方互不相让,死者家属情绪激烈且索赔金额较高,调解未果。

根据初次调解情况,县医调委及时召开情况分析会,邀请医疗专家参与研判,就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及时调整方案,并建议当事双方聘请律师参与调解。按照调解方案,调解员不辞劳苦,多次奔波往返于当事双方之间,用行动换来了当事人的信任,同时,吴某某和院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分别聘请了律师参与本次调解。

调解员及时把握时机,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和律师专家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相关责任承担等问题,再次向当事双方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读,当事双方态度均有所转变,表示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纠纷。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代理律师共同计算出范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95万元,并就尸检和医疗损害等问题,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双方均表示放弃。为进一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员依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案件实行了无责任追究调解,经过多方努力,2月27日,吴某某与颍上县某卫生院同意对此事故各自承担一定责任并达成和解,签订了医疗责任纠纷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范某某死亡赔偿数额总计95万元,按照责任划分,院方承担部分责任并一次性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2万元,另外43万元由死者家属自行负担。

2、某卫生院应于2017年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赔偿款额。

3、赔偿款经患方当事人同意由死者丈夫吴某某一人领取,打入其指定的银行卡号。吴某某为某卫生院出具收款凭证。

患方当事人就赔偿款分割或其他主张均由吴某某承担责任,某卫生院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有关当事人作出同意承诺,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4、吴某某及其他亲属自愿放弃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求,对本案民事赔偿终结。本协议履行后,双方永无纠缠。

5、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申请可以到颍上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该案经调解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面对受害一方家属,调解员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给予死者家属充分的理解和关怀,逐步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受害一方家属的信任;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理清案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调解员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划分,从法理的角度引导当事双方理性思考问题;三是调解员向双方建议聘请相关法律专家,不仅增强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还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人民调解的信誉度。

成功化解纠纷后,调解员还对案件进行了回访,并规范制作调解文书,为积累有益工作经验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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