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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王某与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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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RTHZ152384785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2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家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驶至2431公里时,所驾车辆右前侧与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与停放的由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角相撞,造成王某驾驶的挂号车所载货物受损,于某驾驶的挂号车左后角受损,高速公路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于某向某高速路交警大队报案,某高速路交警大队及时介入,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操作机动车不当,负此次交通事故负的主要责任,并因于某违规停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都没有购买保险,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2017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社区律师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社区律师立即开展调解工作,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妥善解决纷争。为避免双方直接面对引发进一步冲突,调解员奔走于双方之间,详细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沉着冷静地进行分析判断,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调解员的积极作为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考虑,从而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僵持不下,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损失费8万元,于某车辆损失费4万元,高速公路路面损失费2.2万元,于某认为王某操作机动车不当,应承担高速公路路面损失费及自身车辆损失费,王某则称于某违规停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费,鉴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都没有购买保险,调解员综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高速公路路面损失费用单据,建议路面损失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调解员意识到这起纠纷的调解绝不可能“快刀斩乱麻”,一气呵成,果断决定暂时搁一搁、放一放,留给双方一段冷静考虑利益得失的时间,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观察“火候”,等待调解最有利的时机。

3月22日上午,基于对调解员的信任,当事双方主动申请再次调解,调解员会同高速路交警大队当即组织二次调解。调解员一方面向王某重申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其负主责,应当承担于某的货物损失,另一方面告知于某在没有对事件缘由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高额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其仍然坚持己见,调解将无法进行也不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接着调解员继续动员当事双方要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纠纷。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当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7年3月22日,当事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与于某基于在本次事故中的主次责任,就双方的损失按主次比例互赔。除去双方相抵部分,由王某再赔偿于某车损费0.1元,于某承担高速公路路面受损费2.2万元,当即履行,本调解书签订后,王某不再向于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王某不再就该事件提出任何要求。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能够圆满地解决,得益于调解员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从现实出发,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对症下药巧施良方。一是迅速了解案情确定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调解中的关键点,是入手调解的第一道门,抓住争议焦点便抓住了调解的核心,把握住了整盘棋的动向。二是巧用调解方法有效遏制事态。双方激烈的争执不休时,适当的运用调解技巧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三是公正客观提出调解方案平衡双方利益。如果说争议焦点的确定是调解的起点,那么一个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能让调解工作走向圆满的终点。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练好基本功。调解员平日里需要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调解员需要具备的重要素质。在矛盾纠纷中,对双方当事人情绪状况,担忧和诉求有更敏锐的洞察力,以便制定调解的方略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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