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某与张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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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2360283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14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江西牌照轻型货车沿105国道由永修县驶往安义县,当车行驶至105国道云山凤凰山菜市场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江苏省某县厉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因伤被及时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1月16日,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厉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继而,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引发争执,申请永修县云山集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要求厉某某就该交通事故中致张某某死亡一事做出相应赔偿。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调解员立即召集双方,初步了解双方态度和诉求。在调解室中,张某某家属一见到厉某某一方代表就情绪激动,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厉某某一方则以自己是次要责任又买了车险,车险足够赔偿为由表示不能接受,心理上抵触情绪强烈,不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赔偿的态度不积极。张某某家属因遭受亲人离去的悲痛再加上认为肇事者一方不讲情理,坚持提出100万元赔偿要求。至此,双方进入僵持状态,调解工作进入到举步维艰的时刻,几次“面对面”和“背靠背”调解都没有取得明显进展。关键时刻,调解员没有气馁,而是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沟通,在细致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以最大的热心、耐心和恒心,坚持不懈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另外,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耐心劝导,对于死者家属,调解员建议他们保持冷静,并引导他们向律师进行专业咨询,以便更多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律师的专业解答,家属对于伤亡赔偿有了一定的了解,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并表示尽快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对于厉某某一方,调解员主要从人道主义角度切入,劝导厉某某考虑到死者的母亲长年卧病在床,妻子在家务农,还有一双儿女在校读书,死者是家里经济的顶梁柱,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而且造成张某某死亡,从情感上应该予以补偿,最终厉某某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成厉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一致,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厉某某协助张某某家属完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厉某某向张某某家属支付安葬等费用3万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张某某家属支付理赔款25.8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产生的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作准备。
由于调解员主动上门,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关系简单了,责任也明显了,使调解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次调解时,因死者方觉得诉讼途径耗不起,耗时、费力又花钱,不愿到法院解决。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地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尽快解决纠纷;而厉某某一方也考虑到死者这一方的实际困难,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而且造成张某某死亡,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加上调解员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过的赔偿测算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