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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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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1626665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5日,北安市某医院为冯某某(2012年出生)注射百白破(DPT)、麻腮风(M-M-R)三联疫苗后,又于3月27日通知他到某医院接种疫苗。由于医护人员的失职,在没有查看任何疫苗接种记录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8日再一次为冯某某注射了百白破(DPT)、麻腮风(M-M-R)三联疫苗。为此,冯某某的母亲张某多次找到某医院,要求医院就此事给个说法,多次协商未果,因此申请当地某农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医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事件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重复接种疫苗是否会对冯某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某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但他们认为此次接种属于无效接种,不会对冯某某的身体产生影响。张某认为短期内重复接种疫苗会对冯某某的身体产生影响。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通过多方渠道咨询了相关专家。结合专家的意见,调解员首先与张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张某的个人想法。张某表示不希望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处理此事,她只希望此次重复注射疫苗不会对冯某某的身体产生不良的影响,她也不明确应以什么方式处理此事。得知张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某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重复接种疫苗,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不确定是否给冯某某造成身体损害,但是此事对冯某某的家人产生了恐慌,给他们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医院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消除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恐慌,建议某医院带领冯某某到权威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某医院经研究后表示同意。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冯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

【调解结果】

2014年4月14日,冯某某的母亲张某与某医院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冯某某到某市儿童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由此产生的体检、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某医院承担;

二、冯某某在成长过程中因此次重复接种疫苗导致疾病(必须经相关鉴定)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接种医生程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4月20日,由某医院院长带领冯某某及其父母到儿童医院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表明,冯某某的身体并未受到伤害,压在冯某某父母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在回访的过程中,张某对调解员表示感谢,感谢调解员为其找到了解决纠纷的办法,消除其恐慌心理,使其能安心生活。

【案例点评】

某农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本案中,患儿家属不知道应当采取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员根据情况适时建议某医院带领冯某某到权威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消除患儿家属的恐慌。又通过调解协议将相关责任进行固定,消除了患儿家属的顾虑,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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