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家属与东莞市某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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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1626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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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9日22:30,东莞市某厂员工李某某在下班排队打卡时晕倒,经救护车送至某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0日0:05死亡。4月21日,死者家属到某厂了解情况,并于22日聚集数人在厂区进行围堵,要求厂方赔偿120万元。
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依法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后,迅速指派3名调解员成立专案工作组。经专案组初步调解,死者家属同意进行工伤认定,由厂方先支付死者家属食宿费用共1.8万元。工伤认定结果尚未出来期间,死者家属多次到厂方闹事,要求社保分局尽快出具鉴定报告,并扬言若不尽快处理,将到上一级进行上访。
【调解过程】
经了解,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某厂,厂方称因其工作时间尚短,暂未为其购买保险。5月22日,经社保分局认定,死者为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解员经测算,厂方需赔偿死者家属共约70万元。调解员组织某厂代表和死者家属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上,人民调解员向死者家属详细分析说明法律法规对于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情理法并重,循序渐进引导他们理性争取赔偿,避免因情绪过激而做出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说,死者家属表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厂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解决纠纷。厂方表示可先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处理后事,但质疑工伤死亡鉴定结论,遂向社保分局提出行政复议。死者家属不同意厂方的做法,死者丈夫一直滞留在厂区,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双方坚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员多次联系,厂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继续与死者家属进行调解。
调解员决定分别与死者家属、工厂经营者进行单独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后得知,工厂近年来效益不好,流动资金短缺,工厂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若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工伤死亡的结论,希望死者家属同意工厂分期支付赔偿金或将赔偿金降低至工厂能一次支付的数额。调解员旋即将厂方的实际情况及厂方提出的方案向死者家属转达。死者家属认为虽然厂方提出的方案有违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工厂目前经营的实际问题,会酌情考虑厂方分期支付赔偿金的方案。
调解出现转机,调解员一边协调社保部门,尽快研究答复行政复议,一边积极尝试动员厂方与死者家属参加调解会议,进行现场调解。社保部门的行政复议结果确定维持工伤死亡的结论,但厂方却一直以资金短缺的理由拒绝出席调解会议。调解员只能继续与厂方和死者家属进行单独调解。经过调解员近2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厂方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6月15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厂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并将赔偿金以汇款的形式支付给死者家属。调解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回访,死者家属表示已收到赔偿款项,对该次纠纷的顺利解决表示满意,并感谢调解员的辛勤付出。
【案例点评】
本案中,死者李某某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伤死亡的规定。社保部门对厂方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维持李某某属因工死亡的决定。因厂方没为李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厂方应支付死者李某某的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追偿,需要花费两年左右的时间,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中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沟通、单独调解等方式,为双方解决纠纷搭起畅通的沟通桥梁。在厂方不肯参与面对面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单独调解的方法,深入详细了解厂方实情,增进双方谅解。并与双方反复交谈沟通,加深被调解人对政策、法律、道德的心理印象,强化自修心理意识,修正错误,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帮助调节被调解人情绪上的心理平衡,最终协商一致,签署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