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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家属与芦溪县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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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RTHZ15162648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林某,在芦溪县博物馆从事保安一职,系甲乡人,已在乙镇居住二十余年。芦溪县博物馆是一家县级综合性博物馆,于2017年7月份正式开馆,并在开馆之初已通过对外承包的方式把物业管理职能承包给了社会某物业公司丙方。

2017年8月的一天傍晚,林某与工友交接班后回家途中,在距离博物馆一百余米处突然摔倒,昏迷不醒。见状后的工友们赶紧报警并拨打120,同时通知物业公司及其家属。随后,家属送其到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确诊为脑梗塞,手术后仍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多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治疗期间,林某家属数次联系物业公司,让其到医院支付相关费用。林某家属认为林某是下班过程中出了事,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事件并非在工作期间发生,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一直未露面,林某家属认为物业公司逃避责任,十分恼火。事发第三天,由于承受不住高昂的治疗费用,其家属决定放弃治疗,林某最终还是撒手人寰。

林某去世后,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为避免事态恶化,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调解小组,要求甲乡牵头,乙镇、博物馆至少派出一人全程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林某家属提出按照工伤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抚恤金、安葬费等赔偿金60万元,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不久,林某家属纠集了亲属和社会闲散人员30余人,来到县政府大楼进行上访,围堵县政府大门。获悉情况后,县政府迅速安排工作人员疏散接待上访家属,并决定指派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发现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通过调查走访、查看监控录像、调阅病理报告,可以确定:(1)林某突发脑梗塞导致脑组织坏死是致其昏倒的直接原因;(2)根据监控显示,林某昏倒的时间为交接班后,即已经下班,昏倒地点为回家路上距离博物馆一百米处,非工作地点。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而林某昏倒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林某在当日的工作中既未与他人发生激烈争执,也未从事任何繁重工作,其昏倒应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不负直接责任。明确了事发原因后,调解员有的放矢,再次进行调解,劝解双方都作出让步,尽量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过了三天的调解,最终协商决定,由物业公司给付林某家属安葬费和慰问金共计5万元整,整个事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此案件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特殊性,特殊性体现在该案件到底“归谁管”。林某的户籍地在甲乡,住所地在乙镇,为妥善处理好纠纷,此案件中县政府最后决定让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林某户籍地甲乡及居住地乙镇配合,明确了调解主体。随着社会公众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和专业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已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在此方面还未形成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实际中,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方面,如合同双方责权等,但往往表述得不够明确,缺少量化指标,当发生具体纠纷矛盾时,责任主体未能清晰明确。本案例中林某直接与物业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责任双方应为林某和物业公司。至于处理此类购买服务的纠纷,应当依据谁管理,谁负责,坚持先协商、重调解,并结合双方责任大小,酌情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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