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太湖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RTHZ151626289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9日,安庆市太湖县某镇退休工人李某,因“右上腹反复疼痛7年”在太湖县某医院就诊并入院。医院普外科经过检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并在腹腔镜下予以胆囊切除术治疗。术后第四天患者突然出现剧烈腹疼症状,虽然给予对症治疗,但病情未好转。2015年1月4日患者转入安庆市某三甲医院检查后,医院认为病情较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患者又转入合肥市某三甲医院,接受“剖腹探查+胆总管T管引流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治疗。2016年3月12日,李某因为腹部疼痛赴上海某三甲医院普外科就诊,医生诊断“右肝管狭窄”,行插管术治疗失败。2016年10月14日李某再次到合肥某三甲医院就诊,诊断为“胆道术后胆管狭窄”,由于症状不重,给予保守治疗。
李某辗转外地寻医就诊期间,原就诊太湖县某医院已主动承认过失,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但李某觉得医院并未承担所有责任,还须赔偿自己交通、住宿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遂于2016年12月5日,向太湖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与太湖县某医院取得联系,经过沟通,院方同意接受人民调解。
2016年12月16日,医调委正式受理本案,开始协商司法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时间等事项。然而,患者李某又表示,自己的病痛完全是院方手术失误造成的,而医疗事故鉴定仍由医学专家来做,“官官相护”,极有可能给出对自己不利的结论,因此坚决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面对患者的疑虑,调解员展开耐心的解释。指出解决纠纷的关键就是尊重事实,依法处理。而对事实的认定不是个人凭空想象,必须依靠权威的鉴定机构认定。本次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有上海某三甲医院和合肥某三甲医院给出的参考意见,应该相信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调解员的反复正面引导下,患者李某心里的纠结放下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5月12日,医调委带领医患双方当事人赴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完成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在等待《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候,李某及亲属又多次到医调委质疑医院“资质问题”、 “医生资质问题”、“仪器问题”等。于是,调解员又邀请心理咨询师展开劝慰,经过细致耐心的交流,李某最终表示以鉴定报告为依据,依法维权。
6月26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院方过错在本次医疗损害中的参与度为70%,患者伤残等级为9级。
医调委及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告知其做好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咨询、聘请律师,准备证据材料等。7月4日,医调委主持最后一次调解。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充分考虑到患者李某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分别做双方的工作,讲理讲法,不断缩小分歧。经过反复激烈的争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一起跨三年之久的疑难医疗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协议规定:太湖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16.2万元。院方前期预付6.2万元,当场转账10万元至李某账户。协议经太湖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之所以调解成功,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运用正确调解方法。本案发生于2014年,时间跨度长,医患双方互不信任,沟通困难,调解难度很大。双方最终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主要原因是人民调解成本较低、程序简便、方式相对温和,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公平、友善、讲理、论法”,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理解和尊重。调解员主打“人情牌”,算“风险账”,方法得当,切合实际,这是调解最终成功的基础。
二是注重情感沟通交流。整个调解过程比较漫长,2016年12月受理至2017年7月达成协议,调解员保持足够的耐心,不厌其烦,反复沟通,寻找机会,用责任心感动双方当事人,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适时进行心理疏导。许多矛盾纠纷难以化解,并不是利害关系有多大,大部分是双方在心理上没有坦然面对现实,更多的时候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思考问题。特别是患方作为被损害方,往往沉浸在自己的情绪当中,偏激固执地认为对方应当承担所有责任。本案调解员善于察言观色,准确地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及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做疏导工作,促使双方理性地协商解决问题,这是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