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刘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RTHZ151616069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3日,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小区的业主刘某某家中防盗门被撬,被盗现款以及金银首饰折合人民币10万元。早晨刘某某起床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该案一直未被侦破。业主刘某某便向负责该小区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刘某某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现家中被盗是因物业公司失职所致,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的请求遭到物业公司拒绝后,便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来对抗物业公司。

两年后的2016年9月21日,物业公司以业主刘某某两年拒交物业费为由,将其起诉到临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按照诉调对接流程将该案件分流到临河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物调委”)。

【调解过程】

物调委受理该物业纠纷后,调解员当天就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了事由。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解员向双方讲明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是起到群防群治作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措施。从属性上讲,物业服务管理只是一种社会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物业公司为了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其管理区域内安排了足够的保安人员,制定落实了保安巡逻制度,已经尽到物业服务管理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失,且刘某某家中被盗一案至今公安机关未能侦破,其财产损失数额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据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刘某某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充分的法理疏导,业主刘某某同意全额缴纳物业费,并表示通过此次调解,增长了法律常识,今后要配合物业搞好小区的服务管理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当业主因家中失窃遭受财产损失时,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物业公司,是否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责任认定。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并充分履行应尽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刘某某不能以其家中失窃为由,拒不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