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家属与永嘉县某书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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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160877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陈某,男,29岁,生前为温州市永嘉县某书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具体负责该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2017年9月3日14时许,景区内一名游客跌落观景台,陈某随即上前营救,也不慎坠落,傍晚时分陈某被现场救援人员找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一时间,腾讯、搜狐等网站均有消息发布,各类媒体密切关注事件处理进展;另一方面陈某又系家中独子,尚未成家就因公殉职,父母得知噩耗后情绪非常激动。家属代表方认为职工陈某系上班期间施救游客遇难,公司应对陈某舍身救人行为进行表彰并给予赔偿,提出总额为120万元的赔偿要求;公司方对员工陈某因公殉职深感惋惜,明确表示陈某属工伤死亡,将会积极配合履行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需依据相关法定标准确定,综合考虑对家属的安抚因素,公司最多只能给予总额87万元的赔偿。鉴于双方一时对案件赔偿额度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工作人员遂引导陈某家属向永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9月4日,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十分重视,一方面,因本案申请人陈某父亲痛失爱子,急需抚慰;另一方面,人命关天,事件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不及时调处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镇联调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专职调解员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行业部门具体职责,并指定由具有20多年调解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金某某等人负责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家属方认为公司未做好景区防护措施及安全警告标志设置,导致游客与保安陈某跌落身亡,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不顾自身安危挺身救人,除享受法定工伤死亡赔偿外,公司还应对陈某行为予以体恤和表扬,总额12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属过分。公司方认为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陈某应获赔70余万元赔偿金,现公司提出的87万元已包含有对家属的安抚赔偿等款项,公司已尽法、情之职责,赔偿额度难以增加;另该事件的起因是游客私自进入“游客止步”的未开放景点,保安陈某应充分考虑到地形情况复杂,贸然采取施救也稍有不当,在场人员均有阻止但其没有听从意见,陈某本人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意见分歧,调解僵持不下。
“面对面”调解无果,调解员决定兵分两路开展思想工作,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
与公司方交流意见时,调解员认为景区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游客、保安坠崖身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伤死亡赔偿必须履行;另外保安陈某不顾个人安危施救,应予以人道主义补偿,并对其父母给予精神抚慰,87万元除去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0余万元后仅剩10多万元安抚赔偿金,额度确实偏低。公司方认为公司常规管理时再三强调员工在游客出现险情施救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另因本案同时有2人坠亡,如赔偿超出合理范围过多,公司确实难以支付高额赔偿金。调解员察觉该公司虽一直表示赔偿金额过高但并不抵触调解,遂动之以情进行劝说,让其换位思考,并将心比心地体谅陈某家属,讲述公司虽有钱财损失但远不及对方老年丧子之痛的道理,希望公司再酌情增加赔偿金额。
对于家属方,调解员尽力安抚情绪,并表示死者陈某在关键时刻能舍身救人,优秀人格品质的养成离不开父母悉心培养教导,是大家学习的榜样;但案件赔偿需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合理的请求才能获得认可与支持。
“背靠背”调解工作完毕,双方仍无明显让步,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让双方回去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
此后,调解员再度召集双方面对面谈判,在调解员的极力劝导下,双方均有所让步,家属方提出105万元请求,公司方再次提高赔偿数额至97万元,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调解未果。
多次调解无果后,镇联调中心再次召开联席会议,邀请镇人民调解专业指导组成员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研判得出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赔偿无异议,难点是双方在精神抚慰金、人道主义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坚持各自意见不肯再多让步。调解员决定再次分头深入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同时,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内容,为双方仔细核算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应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对于安抚赔偿金的额度,则建议双方参考本地以往案例赔偿标准及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随后,调解员引导双方从陈某舍己救人的社会正义高度出发,妥善解决争议问题,最终双方在第四次“面对面”调解时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一是陈某所在公司承担陈某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人道主义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一次性补偿共计人民币103万元。(注:陈某人身意外保险除外)
二是陈某父亲如向政府机关单位为陈某申请见义勇为荣誉事项,公司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度在工伤死亡赔偿时对死者家属精神安抚及人道主义补偿金额度的确定问题,其调解结果对于肯定陈某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及十九大维稳安保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能在较短时间内促使双方达成较大金额的赔偿协议,得益于该县创新推行的“4+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四大平台:镇街联调中心、村级联片调委会、重点村调委会、个人品牌调解室,一大业务支撑平台:专家咨询指导组):镇联调中心及时主动介入是“前提”,镇综治办、司法所、社保所等部门联动调解是“基础”,资深专家组专业指导意见是“依据”,品牌调解员面对面及背对背调解技巧是“尚方宝剑”。另外,法、情、理结合是“天然杠杆”,调解固然要依法进行,崇尚正义才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把化解矛盾、解决争端提高到弘扬社会正能量的高度均衡利弊,即体现合法、合情、合理,又彰显公平正义,一箭双雕之妙乃此案凸显人民调解独特功效优于其他司法程序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