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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东阳市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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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160877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5日,杜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单,保费每年6千余元,保额10万元。2014年12月5日,杜某被东阳市某医院确诊患有癌症。2015年3月25日,杜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理赔、退还保费、解除合同的决定,双方产生纠纷。6月10日,杜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来到保险公司拉横幅,阻挠工作人员正常进入公司,用高音喇叭叫嚷保险公司骗人,引来大批群众围观,妨碍公司正常营业秩序。得知消息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双方进行劝导,经引导,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杜某认为:杜某与保险公司签有保险合同,属于正常投保,现杜某患了癌症,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予10万元的保险理陪。保险公司则认为:杜某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在保险等待期内发病,依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责任。

面对完全相反的陈述,调解员通过调查核实杜某医保卡记录,发现杜某确实于2012年因患有肌瘤住院手术治疗,2013年肺部结节灶,2014年12月确诊确认肺部癌症。同时,调解员向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业务员与杜某相交20余年,投保之前已详细讲解健康告知义务和免责条款。由此可见,杜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发病确在保险等待期(即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基于查明事实,调解员认为调解基调可以确定,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几乎不可能。

调解员耐心向杜某晰法明理: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附条件合同,即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发病,签订合同度过保险等待期后,合同才会依法生效。然而在投保前,杜某已患有重大疾病,杜某隐瞒自己既往病史,且保险合同也未过保险等待期,合同自然不能生效,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履行理赔义务。虽然调解员讲得非常在理,但是杜某仍然接受不了无法得到理赔的事实,坚持要求给予4万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则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的意见,拒绝任何赔偿要求。

因双方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进一步疏导双方情绪,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调解员向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公司在与杜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仔细调查核实杜某健康状况,公司应该对调查不严,核实疏漏的过失承当一定责任。另一方面,杜某的实际情况也确实令人同情,患病多年,多次手术,心态与行为上存在偏激事出有因,希望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助。经过调解员的疏解,保险公司同意给予15000元的补助。同时,调解员向杜某等人强调,依法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已是既定事实,杜某隐瞒健康状况购买保险,存在骗保嫌疑,可能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希望杜某等人降低心理预期。此后,调解员再次做保险公司方思想工作,希望保险公司从大局出发,以公司长远发展考虑,为公司声誉着想,提高补助额度。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多轮次调解,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给予人道主义补助25000元。对该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大相径庭,调解员通过向医院询问,调取医保卡记录等多种途径查明事实真相,明确了杜某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大方向,给调解工作确定了大基调。矛盾纠纷的解决不仅仅在于依法处理,纠纷调解离不开情和理。保险公司,有合同为证据,占了法理;杜某患癌事实让人同情,占了情理;如何在情法之间找到平衡,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根据这一思路,调解员注重以人为本,在情法之间找到平衡,成功化解这起保险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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