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杭州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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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1608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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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47岁,湖南因面部皮肤松弛于2016年11月29日到杭州市萧山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行“中下面部提升术”,本想通过美容手术重焕青春,但不满术后效果,因而与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产生纠纷,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3月14日,经相关部门引导,当事人李某来到萧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请求医调委介入,为她主持公道。
【调解过程】
(一)受理案件,了解案情。2017年3月14日下午,李某到萧山区医调委递交了申请调解书。调解员详细查阅了材料,面对情绪激动的李某,调解员首先耐心地进行劝说,稳定其情绪,预防矛盾升级。消除了李某内心顾虑后,调解员立即通过电话与“美容门诊部”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
(二)细致沟通,耐心引导。听取李某的单方表述后,调解员考虑到李某是来自湖南的少数民族,且又从绍兴赶来,路途遥远,决定先单方面进行调解引导,为之后的圆桌谈判铺垫基础。因李某原先通过其他救济渠道寻求帮助未能解决问题,心情不免有些急躁,一直激动地嚷着要“美容门诊部”全额退还手术费。医调委一方面安排女性调解员做好安抚,另一方面从医学角度进行理性引导。
在随后进行的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花去了3万多元的手术费用,也受了皮肉之苦,术后面部皮肤仍然松弛,手术毫无效果。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花大钱买罪受。故要求该门诊部全额退款。
调解员耐心地劝导李某,指出“整形美容手术”有别于一般医疗行为,既需要医学方法又需要结合美学特点。因此,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分析和评价具有特殊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与个人主观审美标准也有很大关联。不同条件的受术者,做同一手术,即便都是成功手术,效果也不一定相同。一般来说,成功的手术应是受术者、施术者和第三者们都满意,而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在于受术者,但审美修养、文化程度、职业、爱好、心态等因素往往会影响受术者的判断。
调解员一番诚恳的话语,让李某的心情平静了下来,但仍然坚持要求“美容门诊部”退款28000元。考虑到李某当日要赶回绍兴,调解员决定择日再次调解。
(三)巧妙翰旋,拉近距离。在全面了解李某的诉求之后,调解员与“美容门诊部”进行了沟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美容门诊部”认为手术后是有效果的,术前术后有拍照存档,手术效果不能以李某的主观感受作为评定标准,而且术前明确告知李某手术是要分前后两次进行,但李某拒绝进行第二次手术。同时,“美容门诊部”表示只能退还部分手术费用。
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虽然双方的诉求还有距离,但是差距在逐步拉近。为了彻底化解该纠纷,调解员决定召集双方到医调委进行“面对面”谈判,踢好“临门一脚”。
(四)圆桌谈判,达成协议。经过前期的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经明了,因此双方坐定后,调解员直奔主题。一方面,调解员对“美容门诊部”提出:双方术前缺乏细致沟通,门诊部的告知义务不够详尽到位,导致施术者未能充分了解李某整形美容手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调解员对李某解释:李某明确知道美容手术须分两次进行,但在仅做完第一次手术的情况下,全盘否定手术效果,过于片面,同时“美”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标准,李某觉得不满意,也只能代表李某个人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讲解,表示了认可。调解员借机提出: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巧妙斡旋,在情与法的感召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就退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美容门诊部”一次性退款李某医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案例点评】
医疗整形美容手术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近年来有更多的人希望通过整形美容手术改变自己的形象。求美者身体状况本身是健康的,基于对完美塑造身体部位的追求,而接受整形美容手术,这就对医疗整形美容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期较高与术后效果一般的矛盾,往往就引发了受术者与整形美容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本案中,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真了解纠纷情况,第一时间做好安抚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考虑当事人路途遥远,来往不便等实际情况,预先通过单方调解,消除了当事人顾虑,获得认同,为之后开展双方调解奠定基础。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利用自身的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遵循法理情兼顾原则,在首次调解不成功的基础上,继续多次电话沟通开展劝导工作,不断缩小双方差距,再通过现场面对面调解,进行充分说理讲情,最终将该起因整形美容而起的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