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家属与天台县某村卫生室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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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1608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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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3日上午,天台县某乡儿童郑某(男,5岁)因身体不适由其母亲刘某带到村卫生室就诊,经输液后有所好转。12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郑某再次到该卫生室输液,输液过程中郑某出现异常反应,被立即送至天台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郑某家属与卫生室为此引发纠纷。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郑某死亡是否由该卫生室操作失误造成;郑某出现异常反应后送至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是否及时;卫生室应承担何种责任。
【调解过程】
12月14日下午,经郑某家属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受理此案。因此案涉及医疗事故且当事人双方为不同乡镇人员,乡调委会上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县乡二级联合调解。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联合村干部和派出所人员立即投入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稳控工作中,安抚好双方情绪,动员引导双方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纷争。为避免双方直接面对面谈判引发冲突,调解员奔走于双方之间,详细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沉着冷静地进行分析判断,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调解员的积极作为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考虑,从而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僵持不下,卫生室认为:郑某本身有严重疾病,己方不存在过错,希望通过医疗技术鉴定来判定责任归属;若卫生室存在过错,愿意按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而郑某家属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同时认为:郑某死亡系卫生室前期操作失误,后又未及时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所致;要求卫生室支付赔偿金,否则将采取过激行为。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且固执己见,一时难以达成共识,调解员果断暂停调解,让双方先从纠纷争吵中冷静下来,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观察“火候”,等待调解最有利的时机。
12月15日上午,郑某家属思想再次发生波动,又聚集10余人围堵卫生室门口。调解员闻讯后,联合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把郑某老家村支书请到了现场。基于对调解员的信任,郑某家属主动找到调解员要求调解,并表明由村支书全权代理。调解员当即召集卫生室代表和村支书启动第二次调解。首先,调解员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其次,告知村支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医患纠纷中,索赔金额超过100000元的,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未对郑某死亡做出权威判断的前提下,高额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希望村支书能与郑某家属深谈,劝他们要慎重考虑。最后,继续动员卫生室方要换位思考,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调解员和村支书的努力,郑某家属同意将索赔金额由600000元降至200000元。但卫生室代表经请示后,仍坚持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作为赔偿先决条件。从而导致郑某家属情绪再次发生波动,认为卫生室丝毫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此时,村支书也表示自己已尽了最大努力,没法再帮助从中协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并没有因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波动而气馁,而是及时调整了调解思路。调解员动员卫生室先行支付一定款项妥善安置家属及垫付必要的鉴定费用,使矛盾解决走上合法路径。同时劝说郑某家属,只有通过医疗技术鉴定方能明晰责任归属,并告诫郑某家属若再采取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调解员和村支书的反复劝说下,调解僵局开始打破。卫生室表示愿意承担此次鉴定的全部费用,另愿意先行支付15000元给郑某家属作为此次纠纷的垫付款,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视结果多退少补。郑某家属表示同意。调解过程取得实质性进展。
3月24日,医疗技术鉴定分析得出:患者郑某死亡原因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危重所致,卫生室在处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卫生室方需承担次要责任。
3月30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此次医疗纠纷至此顺利平息。
【调解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卫生室于签订协议后24小时内一次性补偿郑某家属人民币120000元(含先行垫付的15000元),双方不再就此医疗事件发生任何争议。
经回访,该调解结果已得到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非典型的医疗纠纷,此案中的医疗机构一方为村级医疗机构。在纠纷发生初期,郑某家属不愿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利益诉求,而是效仿他人采用过激方式聚众闹事,给卫生室和政府施加压力,希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高额赔偿。卫生室方没有积极有效地沟通和应对,而是“针尖对麦芒”,致使事态更加复杂进而矛盾升级。调解员不为当事人的情绪和复杂情境所左右,巧用冷处理、背靠背、第三人介入等多种调解手段,因势利导,依法依规引导当事人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途径明晰责任,终使该起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化解,确保了辖区社会安全稳定,这一做法值得赞赏和提倡。
调解实践表明,在处置医患纠纷中若只是简单的“和稀泥”调解,往往不能令当事人信服,既容易助长患方寻求“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心态和对采取非正当途径维权的盲从和迷信,又会加剧医患之间的对抗心理,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更无法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根本目的。在近年来医疗恶性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政府正逐步探索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作为站在调处基层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更多地引导当事人运用理性手段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争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才能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精神,也才能最终达成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