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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辽源市某小区物业公司、某广告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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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1608633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1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申请人杨某在家突发心梗,急招儿子前来抢救。杨某儿子开车到辽源市某小区北门时因无该小区进门钥匙,在鸣笛30秒后,还无人开门,情急之下直接撞杆进入,随后120赶到,送杨某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杨某并无大碍。在该小区设置道闸的风驰都市传媒公司得知道闸门被撞坏,及时报警,要求处理行为人并赔偿12000元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后,建议杨某儿子和广告公司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杨某认为物业公司不设置保安看守大门,才导致撞杆救人,物业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只同意赔偿1000元。

【调解过程】

2017年9月1日,当事人杨某申请某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物调委”)调解纠纷,物调委在告知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次纠纷涉及到杨某、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三方当事人,调解员及时与三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三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和事实经过,着手制定调解方案,为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三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并写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物业一方先把道闸门修理好。最后,划清责任、确定三方赔偿金额,并告知三方拒绝调解的后果及责任。

调解之初,三方的意见是:杨某认为,我儿子为了救我,把小区北门的道闸撞坏了,但主要原因是救人心切,物业保安又不在,不能及时打开闸门,因此不同意赔偿道闸的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儿子到门前,没有找到物业工作人员联系开门,就直接把门撞坏了,杨某儿子应该负责赔偿。广告公司则认为,杨某儿子损坏公司财物,已经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行为人并赔偿损失。

调解员倾听了各方的意见后,告知三方当事人,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大家都应带着诚意来参与调解,若都强调各自的理由,不换位思考,这个调解就无法进行下去,实在调解不成,只能走司法程序,但上诉至法院,既费时又费力,审判结果也不一定令三方都满意。在调解员的建议下,三方当事人都同意先回去冷静考虑,再坐下来协商。经过几天的冷静期,调解员再次把三方当事人请到一起,同时请来了行业专家帮助解决问题。调解员会同行业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然后让他们先回去等待调解意见。调解员和行业专家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规定和数据资料,还专门召开论证会,对三方的责任划分及道闸损坏的赔偿数额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研评,最后做出调解建议如下:

1.鉴于杨某儿子救父心切,撞杆并非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广告公司的财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对广告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一定要赔偿。

2.物业由于不设保安看守,对于撞杆事件应负一定责任,如果现场当时有保安,也就不会发生撞杆事件。

3.对于损害数额的认定,广告公司提出的报价属单方面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而且道闸并未全部损坏,还有修复可能,借鉴其他地区同厂同类型的道闸报价成本定在8000左右为宜。

调解员对杨某、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反馈了论证意见,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论证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三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三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促成三方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以下赔偿协议:

1.杨某赔偿广告公司损失4500元;

2.物业公司赔偿广告公司损失3500元。广告公司不再向另外两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3.广告公司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

9月2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三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物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专家对损失做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依据。引导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逐步缓解三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努力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让三方当事人明白争执下去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不确定的法律后果,引导各方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纷争,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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