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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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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1608625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1日20时10分许,被申请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吉MXXXX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省安图县某镇某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邮局前,将申请人张某某撞伤,造成张某某先后在某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3天、在长白山管委会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合计68天,共花去医疗费16908.84元。

此次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张某某无责任。申请人张某某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侧偏瘫(肌力4级)评定为4级伤残;左眼上睑重度下垂评定为9级伤残;左侧7肋骨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左尺桡骨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损伤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108天;损伤营养期评定为90天;损伤后续治疗费18000元。

【调解过程】

2017年6月5日,涉案当事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长白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依法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人张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医疗费116908.84元、护理费21747.60元、伤残赔偿金125720.48元、鉴定费2500.00元、护垫费441.60元、复印费15.00元,合计267333.52元。交调委经审核予以受理此案。

2017年6月10日,交调委根据当事人申请,指派具有多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联系了被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同意就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对案发事实、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相关司法鉴定无异议。另查明,刘某某醉酒驾驶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刘某某无固定职业,靠四处打工谋生,收入一般,家庭相对困难,但无农村低保,其爱人无收入,而且体质较差,常年吃药打针,不满周岁的孩子正值哺乳期。肇事车辆参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的机动车交强险,而且肇事车辆尚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参保公司理应在其保险赔偿额度范围内予以赔付。

为使此案件能够顺利调解,调解员先后2次驱车到刘某某家中,深入了解刘某某的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起初当事人刘某某夫妇以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无钱赔付为由,消极应对调解工作。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本着对刘某某负责的态度,从张某某因车祸受伤,不仅身体要承受伤疼,因不能劳动,家庭生活和精神也都要承受巨大压力,到刘某某因为是醉酒驾驶,已经触犯刑法,如果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将要面临刑事处罚等方面,对刘某某夫妻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调解员向刘某某夫妻强调,刘某某如果身陷囹圄,对刘某某的家庭也将是巨大的打击,这个家将失去一个顶梁柱,妻子孩子将没有生活来源,也将面临妻离子散的状况。调解员表示,只有刘某某能积极赔偿,赢得受害方谅解,才能争取司法部门的从轻处罚,避免牢狱之祸,保留家庭的完整。调解员又入情入理的请刘某某逆向思维,案发前申请人张某某虽年近70岁,但由于常年在农村务农,风里来雨里去,身体健壮,没病没灾,状态良好,案发当天晚上陪同其孙女去马路对面客运站公厕方便,在横穿马路时,不幸被刘某某撞伤,真是飞来横祸,现在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只能靠轮椅勉强活动,十分可怜。刘某某听了调解员的劝解和情况介绍,也改变了以前一味逃避的态度,表示一定尽自己最大努力进行赔偿,争取得到张某某的谅解。但刘某某表示张某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自己的确支付不起,请调解员帮忙调解,劝张某某减少一些赔偿金额。

调解员又马不停蹄地来到张某某处,与申请人张某某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向他们说明,刘某某现在对给其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后悔,请求给予原谅,并愿意进行赔偿,但因刘某某家庭生活的确很困难,也没有什么收入,请张某某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对张某某劝说到,如果能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拿到赔偿金,你就能马上进行下步疗养治疗,这不仅能进一步减轻你的病痛,对你自己和你的家人都有益处,你们也就不用再为索赔的事整天烦恼了。因为先前张某某家也对刘某某的家庭收入进行了侧面了解,觉得调解员说的都是实情,做出的调解方案也是为他们着想,如果再要求更多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刘某某无钱赔偿而破罐破摔。张某某及家人经过与代理人协商,同意了刘某某降低赔偿金额的请求。在调解员的协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刘某某自愿赔偿申请人张某某伤残补偿金及各项费用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7月12日一次性给付25000元,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每年给付25000元,同时约定如果被申请人逾期给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承担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于有关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部分,由刘某某另行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最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当地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由于刘某某认罪态度诚恳,又能积极给予受伤害方赔偿,公安机关根据肇事方实际赔偿金额和获得受害方谅解的实际情况,对刘某某减轻了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怎样使得责任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达成受害人的谅解是此次调解的核心问题。而且,由于责任人生活比较困难,又无固定经济收入,能够如约履行调解协议又成了本案的焦点。所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是向责任人一方晓以厉害,讲明他是酒后驾车,而且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理应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治疗费用,如果不积极赔偿,司法部门将加重对他的处罚。然后,又耐心地向受害人一方说明刘某某家的实际状况,商讨可否减少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刘某某不能一次性赔付全部金额,调解员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引导当事人到管辖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使本案中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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