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沈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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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1607582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康某,男,67岁,于2017年2月17日9:00以“内痔”诊断收入省肛肠医院痔漏五科,2月17日16:20骶麻下行“痔结扎术、周围神经麻醉止痛术”,术后给予常规肛肠科术区坐浴熏洗、换药,抗炎对症治疗。2月25日,术后第8天,患者晨起出现咳嗽症状,无头痛,无恶寒,无胸闷气短,无心悸,二便通畅。10:50患者自觉咳嗽加剧,伴恶寒,测体温39.5℃,呼吸:24次/分,脉搏:110次/分,血压:140/80mmhg。急查血常规:白细胞9.6X10^9/L。血小板113X10^9/L,中性粒细胞比率89.8%,中性粒细胞数9.6X10^9/L。患者拒绝静点抗生素抗炎治疗,自行口服自备清热解毒,疏风解表类中成药物。2月28日患者术后第11天,晨起自觉左侧髋关节疼痛呈间断性胀痛,活动时加剧,疼痛可耐受。副主任医师查房示:建议密切关注左侧髋部病情变化,如疼痛持续性加剧,需前往大型综合性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诊治,患者本人及家属已知情。3月1日患者晨起自觉左侧髋关节疼痛较昨日加剧,医院建议患者前往大型综合性医院进行诊治,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前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3月2日上午患者妻子黎某来院告知,患者3月1日夜间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死亡。
针对上述诊疗过程患方认为,院方在手术后只用了3天的消炎药,没给点滴用药。患者2月25日就开始发烧,体温高达39.5℃。2月28日医生让家属到院外药房购买退烧药、消炎药,用药后无效,医生才建议到医大二院。3月1日早上,“120”急救车送到医大二院进行检查。检查、用药后,准备回省肛肠医院时患者突然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猝死。”。患方认为,是某医院手术后感染造成发烧,休克,最终猝死。某医院病历记载的不真实,患者的死亡应由肛肠医院承担全部的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十年工资的金额(每月工资3000多元)。
医方认为,患者入院后,完善入院检查及术前评估,患者保守治疗无效具备手术治疗适应症,并且有积极手术治疗意愿,查无绝对手术禁忌症,术前已告知手术、术后等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得知情同意后患者本人及家属表示理解、知情、同意手术并签字。在患者出现短暂性发热,考虑为术后外感风寒导致呼吸道感染发热时,拒绝使用抗生素针对此症状进行了积极治疗,表现出对治疗的依从性差。患者离院时无危及生命的表现。故院方认为对患者康某的治疗活动符合医疗程序,患者康某死亡与手术无因果关系。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6日,医患双方申请沈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受理该案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作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的告知,并安排予以调解。
首先,分头约谈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产生原因以及患方的诉求、医方的意见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访谈中进一步向双方阐明处理纠纷可供选择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以及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
其次, 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因为康某的尸体已经火化处理,尸检已不可能。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调委医学专家技术分析评估。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调委医学专家技术分析评估。双方均表示先听听医调委医学专家技术分析评估意见,然后再确定是否继续调解。
5月9日,医调委医学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了责任调解员的纠纷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并结合患者既往史、现病史、体征、实验室等综合材料认真分析讨论,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医调委认为,医方对患者康某“内痔”诊断明确,且具有手术治疗适应症,骶麻下行“痔结扎术、周围神经麻醉止痛术”术式选择正确。由于没有尸检报告,根据医方及盛京医院的病志分析,患者死于感染性休克的可能性大。医方在术后的治疗管理中确有一定的不足:一是患者2月25日术后第8天,出现咳嗽加剧,伴恶寒,体温39.5℃时,考虑为术后外感风寒导致呼吸道感染发热,2月27日18:00测体温37.7℃,仍没请相关科室会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3月1日患者出现左侧髋关节疼痛加剧、活动受限,急查血常规提示已全身炎性反应时,医方才建议前往大型综合性医院进行诊治,存在延误治疗的不足。二是存在消炎处置不当,虽有“患者拒绝静点抗生素抗炎治疗,自行口服自备清热解毒,疏风解表类中成药物”的记载,但并未见患者或家属的签字确认。
此后,医调委经几次沟通、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依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给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64004.14元。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确保了协议的如期履行。
调解员经电话回访,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已无法进行尸检的情况下,由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意见,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帮助其客观、冷静的分析思考纠纷解决的症结所在,从而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