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海城市某实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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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1607581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2年5月16日到鞍山海城市某实业集团公司工作,工种为凿岩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平均工资1万元。2013年10月31日晚19时30分,魏某因工作时受伤在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33天。2014年7月2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某为工伤。2014年12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魏某为丧失劳动能力八级。魏某认为其是在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单位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43万余元。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事情一拖再拖。2015年4月21日,魏某申请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实业集团公司也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这是一起拖延多年未解决的纠纷,给双方各方面都造成很大影响,双方都希望通过调解彻底解决这起纠纷。
【调解过程】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不仅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意见不统一,而且政策性也比较强。调委会在认真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受理了该案件。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和企业代表了解具体情况,坚持换位思考和解决思想与道德问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通过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稳定受伤一方的情绪,用法律、法规说服用工单位,对纠纷先后进行了三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魏某请求实业集团公司支付:一是工伤住院护理费3003元,伙食补助费808.5元,交通费200元;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万元;三是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474.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430,485.63元。
实业集团公司辩称:魏某受伤的情况属实,魏某的工资标准不属实,而且不同意魏某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双方就上述问题分歧较大,不能达成共识。为此,调解员多次召开由当事人、有关律师等参加的分析会,从法律、政策等层面对纠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提出具体解决意见:
(一)职工因工负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本纠纷魏某在工作中受伤,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签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八级。按照法律规定,其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职工的治疗费及工资等费用。
(二)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三)停工留薪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丧失劳动能力八级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明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过调解员反复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严格依法调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调委会根据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魏某与实业集团公司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魏某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实业集团公司支付魏某工伤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30,000.00元;上述款项,实业集团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其中,魏某投保的商业保险,按伤残鉴定结论应赔偿申请人的款额(120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款没有到账之前,由某实业集团公司先行垫付,魏某应协助实业集团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协议履行后,魏某与实业集团公司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协议生效后,调委会进行电话回访,实业集团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此次调解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企业因用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拖欠工资等问题而与劳动者产生的矛盾纠纷还较为突出。作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委会的建立,对于有效解决此类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更规范地生产经营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