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葫芦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RTHZ151607580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孟某,男,年龄30岁,于2016年09月01日入住葫芦岛市某医院胸脑外科,入院后给予相关检查,诊断为顶部头皮裂伤,颈部挫伤,左上肢挫伤,双手擦皮伤,胸骨骨折待定。经清创缝合术,抗炎对症治疗,患者病情未愈自动出院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回家后感觉胸部疼痛很重,于2016年9月9日再次入住该医院胸脑外科,入院后行三维CT扫描检查诊断为:头顶部头皮裂伤,颈部挫伤,胸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上肢挫伤,双手擦皮伤。补充诊断:T1-T5椎体压缩性骨折,给予舒筋活血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主动出院并办理出院手续。数日后,孟某以胸椎骨折未查出,诊断漏诊为由,多次到医院找院领导和主治医生要求赔偿, 当事人完全不听医院的解释,情绪激动,发生肢体冲突。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18日,当事双方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依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受理了该案件,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经询问双方对指定的人民调解员无异议,依照《葫芦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调解。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诉求及治疗过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经过聘请医学专家对所提交的材料分析评鉴后认为:医院对患者第一次检查和诊断存在不够认真仔细,导致患者于2016年9月9日再次入院检查和治疗,第二次入院检查诊断为胸骨骨折、胸椎骨折,这两处骨折在第一次入院行CT影像片中体现出骨折,院方在第一次诊断中存在漏诊行为。孟某第一次入院,在治疗期间自行出院,影响了医生观察诊治也具有一定过错。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评鉴意见,但赔偿金数额,双方分歧很大。
调解员适时中止面对面调解,进行单方谈话,指出从治疗疾病方面看医患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想把病看好,要将心比心,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孟某治疗期间主动离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给予孟某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共计18825元。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10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许多医疗技术规范只有行业标准没有法定依据,调解难度大。医调委在此案调解过程中,全面深入调查,收集材料,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找准责任点,在双方互相指责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聘请权威医学专家,答疑解惑,帮助双方澄清认识,理清责任,逐一解释每个医疗步骤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调解员解析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依法依情调解,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