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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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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4504366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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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将李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其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被网上追逃归案,但属于事出有因,因为其在外地务工,因工作原因更换了手机号码,主观上不具有逃避侦察的目的。

二、受害人李某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本案发生时,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李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事发时受害人谩骂被告人李某某,是导致伤害行为发生的起因。

三、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被告人即一五一十交待了全部经过。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与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对本次违法行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悔过。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文书】

颍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起因为家庭矛盾纠纷,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已协商处理,以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量刑。公诉人以被告人李某某网上追逃归案为由,建议判处实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免除处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结语和建议】

冲动是魔鬼!一时冲动带来有可能是十分的悔恨。虽然本案的被告人最终被判缓刑而免除牢狱之灾,但其也因此被刑拘几十天饱尝铁窗之苦。建议所有人,凡事三思而后行,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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