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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抚远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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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1607078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4日上午,丁某某(2012年6月出生)因感冒,到某县医院就诊,经胸片检查,诊断为支气管炎,当日入住内科病房进行输液治疗。主治医生姜某给用的药品有阿糖腺苷、修一心、头孢西丁、细辛脑。下午16时59分,病人身体出现抽搐和面部青紫,眼睛外突呼吸困难等症状。发现情况不好,丁某立即将输液管掐住,并找医生救治。因接诊医生不在,在丁某强烈要求下,由当地医院的其他医生对病人实施抢救。经抢救,昏迷两个多小时的病人才慢慢苏醒过来。在抢救期间,丁某给医生姜某打电话,告知情况,姜某说有事等明天再说。后经医院领导给姜某打电话,方从家赶往医院。

次日丁某将丁某某转到某市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心肌损害,肺内炎症。某市医院医生查看某县医院的治疗资料后发现,丁某某目前症状是某县医院给丁某某注射“细辛脑”这种6岁以下儿童禁用的药物导致。经13天的治疗,丁某某病情好转后出院。某市医院医生嘱咐到某专科医院再做进一步的治疗。为此丁某来到了某县医院为丁某某讨说法,要求某县医院赔偿丁某某25902.10元。丁某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抚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医生姜某给丁某某注射药物“细辛脑”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或过失的定性问题。某县医院认为,此次事件是医疗诊治过程中出现的个案,“细辛脑”药品说明书上提到的只是慎用,并非禁用,医生在用药上没有问题,院方无过错。但是在治疗过程中确实给孩子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以免除患方药物使用的相关费用。丁某认为,因医生给丁某某注射了儿童禁用药物“细辛脑”,理应赔偿相关医疗费7702.10元、护理费(包括住宿费)5400元(150元×18天×2人)、营养费800元(50元×16天)、交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去专科医院)2000.00元/次×4=80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总计人民币25902.10元。另要求某县医院主治医生姜某对患者赔礼道歉。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为了能够依法调解这一纠纷案件,医调委召开会议研讨分析,选派了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同时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决定请卫生局派药监管理方面的专家协助调解,让医学专家从药品安全角度来帮助认定药品“细辛脑”是否可以给六岁以下儿童注射。经过调解员和医学专家共同查阅相关文件和“细辛脑”药品说明书发现:2014年4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细辛脑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细辛脑注射剂(包括细辛脑注射液、细辛脑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细辛脑)的说明书应增加【黑框警告】项,强调“6岁以下儿童禁用”;2014年6月2日修改的细辛脑药品的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警告:“本品可引起过敏性休克、喉水肿,严重者可致死亡,6岁以下儿童禁用”。因此,医调委认为:2014年《通知》发布以后,医院就应禁止对六岁以下儿童注射“细辛脑”药品。本案发生在2014年12月,某县医院医生给丁某某注射了禁用药品“细辛脑”,医方存在过错,并且对患者造成了伤害。院方提供的药品说明书是食药监局下达通知之前的,不适用案发时间。故院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不能成立。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合理赔偿。

责任认定清楚后,医调委下一个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某县医院虽然认可了其在治疗中存在的过错,但坚持认为给患儿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不接受丁某提出的25902.10元赔偿请求。在调解过程中,某县医院一度提出让丁某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导致矛盾升级。为了尽快化解矛盾,减少患方诉讼成本,调解员前后经过十余天的连续工作,通过说法、以情说案,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等深入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县医院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2000.00元。

2.主治医生姜某对患者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首先争得双方同意,邀请医学专家来帮助对这一纠纷事件进行责任认定,其次通过查找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对专家意见进行佐证,最后按相关法律规定测算赔偿金额。调解员本着合法、合情、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分散和集中并用的调解手段,用“换位思考法”“冷却法”作为主要调解方法,最终得以调解成功。

成功调解的关键有时候不在纠纷本身,而在于调解员的坚持。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出现情绪激动决定终止或放弃调解时,作为调解员不要随之放弃,而是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重新争得当事人的同意后继续调解,最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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