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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张某、刘某某与某公路管理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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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1607069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5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路面破损致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

2016年7月1日,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地某公路管理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某公路管理站与死者家属张某、刘某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某公路管理站向宝清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发生后,双方都委托了律师代理这起案件。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两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张某与刘某某系死者张某某的父母,张某与刘某某于1996年离婚,死者张某某一直随母亲刘某某生活,张某某生前在当地某煤矿工作,刘某某在2013年与他人办理再婚登记,死者张某某未婚,除父亲张某与母亲刘某某以外无其他继承人。

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张某某系醉酒(237.32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某公路管理站负责管护的道路出现裂痕,未及时修补、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双方当事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无异议。

死者家属张某、刘某某认为:公路管理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张某某死亡,应当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484060元、丧葬费2444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0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等合计668532.50元。

某公路管理站认为:自身确实存在工作上的过错,也同意对张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但是死者张某某应负主要责任,公路管理站只负担次要责任,并且死者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过高。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真进行了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当地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了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某公路管理站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张某与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合计185000元(刘某某分得165000元,张某某分得20000元);

2、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再无争议,此纠纷一次性终结,当事人张某与刘某某不得再以此事以任何方式提出赔偿、补偿等任何要求。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结论是否接受。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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