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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佳木斯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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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160706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女,10岁。2016年9月1日中午因右下腹疼痛难忍,伴恶心呕吐到甲医院急诊就诊,经彩超检查提示:子宫前方异常非均质回声,经院内会诊诊断为“盆腔肿物”,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因患者年龄小,故行盆腔CT检查,报告提示;未见异常,医生建议患者回家观察并办理出院。

次日,患者病情加重立即到乙医院就诊,经查体:体温 36.8度、 脉搏 80次/分 、呼吸20次/分 、血压90/60 mmHg,有下腹压痛阳性,反跳痛阳性,肌张力阳性,阵发性加剧,叩击呈鼓音,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剖腹探查:确定诊断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右侧卵巢扭转坏死、局限性腹膜炎。当晚18时在全麻+硬膜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右侧卵巢切除术+腹腔冲洗术+胶管引流术。术中见:腹腔有红色血性渗透液体100ml,尖端充血肿胀明显,见阑尾长约13cm直径0.8cm,腔内有粪石潴留。手指探查盆腔有一肿块,形状椭圆,观其颜色紫黑,一处有3cm裂口,活动性出血,右侧卵巢扭转720度。手术进行顺利。5天后应家属要求出院。医疗费用1.7万元。

2016年11月29日患方家属找到甲医院要求赔偿,患方认为:女儿卵巢和阑尾切除与甲医院有直接关系,医院存在漏诊和耽误治疗。理由:一是彩超检查结果没有告知女儿病情程度,如能及时治疗可以保留卵巢;二是医院拒收入院延误治疗;三是医院未书写门诊和急诊记录,导致患者家属对病情不了解。医院认为:医生完全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治疗,不存在问题,拒绝赔偿。

患者家属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携带行李住宿在医院廊道,患者的母亲和姥姥还以跳楼以死相要挟,闹得医院秩序混乱,医生无法正常工作。

2017年1月2日,佳木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医院报案后,立即派两名调解员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通过对患者家属细致解说、耐心劝导,取得患方的信任,患方同意到医调委协商解决。

【调解过程】

患方家属提出四点诉求:1.因患者右卵巢切除定7级伤残赔偿19.3万元;2.因阑尾切除定10级伤残,赔偿4.84万元;3.住院医疗费1.7万元;4.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020元;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9万元。医院承认有一定的责任,但对索赔金额过高不予认可。

为确定本次纠纷案件的主体责任,按照纠纷处理流程,在双方认可下,优先选择医学专家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作出医学评鉴,经邀请省外三位专家评鉴认为:1.首次诊断属于误诊,没有检查出患者腹痛的真正原因,而误诊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检查不到位,没有进行B超等系统必要项目检查,由于误诊造成延误治疗和病情加重。2.盆腔肿块是盆腔器官的组织异常增生,发生原因包括妊娠、输卵管积水,子宫肌瘤、盆腔内异物残留等,而以上诱发原因基本不会发生在10岁女孩身上,说明医生在诊断方向上存在错误。3.患者腹痛及疾病的真正原因是卵巢蒂扭转,而该类疾病发展十分迅速,会在短时间内由于卵巢蒂扭转而造成卵巢缺血、血管扭转、破裂、甚至卵巢坏死,这一点在手术中记录“腹腔有红色血性渗透液体100ml,尖端充血肿胀明显”得到证实。且乙医院给患者手术的原因也是由于“右侧卵巢已经发生坏死”无法保留,若保留会造成患者的其他器官损坏。4、由于该疾病发展迅速,不排除若第一次检查诊断正确,在考虑患者年纪的基础上,采取保守治疗方案,即腹腔镜手术治疗从而保住卵巢。由于医生未给患者做治疗前的相应检查,造成误诊、延误患者治疗,而造成患者右侧卵巢切除,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为达成对专家评鉴的共识,调解员先做医院的思想工作。卵巢扭转是一种少见的疾病,多因为先天性异常,一般多发生于10岁左右的儿童。该临床症状与体征表现为:突然发生下腹剧痛,右侧为常见,重者扭转不易恢复,因静脉回流受阻,致使输卵管卵巢充血,腹痛加剧,并有恶心呕吐。如果扭转后血管破裂出血,可因出血而至休克。腹部检查时,下腹有压痛及反跳痛,并有不同程度的腹肌紧张。肛腹诊可触及增粗的附件,且明显的压痛,则应高度怀疑为本病。本案中医生对病症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发生在10岁儿童身上严重性缺乏认识,具有承担主责合理性,因医疗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医院接受了专家的评鉴结果。

对于患方诉求,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解析:一是伤残定级问题。患方律师提出右侧卵巢切除定7级伤残,他是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标准,即没有采用GB/T16180-2014标准,也没有采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按照民法以“从新”为一般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本案应按新法标准确定为9级。二是阑尾切除问题。阑尾切除是否合理,主要是看是否够手术指征,对于病人已经出现了阑尾长约13cm直径0.8cm,腔内有粪石潴留症状,手术指征明确,而且医生与患者家属现场进行了确认和沟通,患方的选择权得到了充分尊重,医生不存在治疗上的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和任何赔偿。

经过与患方的有效沟通,指出诉求问题所在,患方理解了自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缺乏医学知识,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放弃过高的要求。根据公平、公正、合规的调解原则,双方于1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院承担80%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患方赔偿金11万元,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次日院方将赔偿款打入患者家属账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动员医患双方选择快捷的专家评鉴形式,引导双方依据专家的评鉴意见理清责任,快速解决医患纠纷,既维护了患者的合理诉求,又维护了院方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带来和谐,彰显人民调解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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