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于某某家属与某单位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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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RTHZ151607060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死者于某某系某单位职工,殁年44岁。2017年10月14日于某某在为某单位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65岁的父亲、42岁的妻子和20岁的儿子都来到了事故发生地。当事人虽都有和解的意愿,但双方差异较大,某单位只同意赔偿10万元,但家属方面主张70余万元赔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之死者一方当事人老的老,小的小,没有太多主见,因此死者的尸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双方形成了僵持的局面。
在朋友的指点下,死者家属来到当地绥芬河市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经征求某单位意见后正式受理此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是否属于工作死亡?具体赔偿数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责任划分?现有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接受赔偿款的主体?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死者尸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每天还在产生相关费用,若费用持续增加,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将日渐减小。另一方面,本案死者家属均属老弱妇孺,且家在外地农村,在本地吃住行花费较大,加之精神上的打击,矛盾很容易激化。调委会认真研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刘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本着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生者早日拿到赔偿款项这一目标,调解员约谈了某单位负责人崔某,从“死者为大”的情理,到工伤死亡赔偿责任的法理,再到当事人的悲痛心情,调解员入情入理与崔某谈心交流。调解员表示,事件是意外事件,双方都不愿发生,但发生了事情就要处理,特别是在十九大召开期间,维稳工作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希望某单位方面能够认识到此事尽快解决的必要性。通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解,某单位崔某表示愿意给予死者家属合理赔偿。
刚刚奠定协商处理的基调,双方又对事件性质和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为此,调解员又重新梳理了双方关系,指出:工亡是指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而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于某某为某单位职工,且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死亡,故可以认定为工亡。调解员又为双方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相关规定,为双方计算了赔偿具体数额。
但某单位又对三名死者家属三个人是否是死者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是否还会有新的权利人向某单位方主张权利等问题产生疑虑。为此某单位方虽同意赔款,但却迟迟不愿交到家属手中。调解员将委托协议、承诺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做了详细的把关、书写和解释,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员整整调解处理了4天,甚至牺牲了休息时间约谈当事人双方。就在双方终于就一系列主张达成和解、案件即将调解成功之际,由于缺乏信任,双方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顺序的先后、转款的方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对此,调解人员灵活处理,建议双方通过以欠条做媒介、然后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化解这一争议,此建议得到了双方一致认可。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24日,调解人员陪同双方一起来到银行,将72万余元的款项打入死者儿子的银行卡中,此事终于案结事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申请人某单位一次性给付于某某死亡赔偿金729150元,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殡仪馆产生的诸如为死者穿衣、烧纸、化装、墓地等因民间习俗等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死者亲属在处理后事过程中产生的住宿、交通等困此事产生的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申请人不再支付给死者家属任何其他费用。此事如还有其他支出,均由各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二、于某某的家属承诺,双方因此事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今后不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向某单位方面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死者是否是工亡、是否享受工亡待遇、现有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接受赔偿款的主体,以及调解协议的顺序及赔偿款项的具体给付等问题,对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十分高。调解人员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终于在法、理、情的综合运用过程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