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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呼和浩特市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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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51606489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4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物业服务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业主冯某支付2010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339元,二次垃圾清运费395元,违约金1404元,共计5138元。法院立即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案件移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接案后,仔细询问双方事情的原委,了解争议焦点所在:物业公司认为冯某作为小区住户,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二次垃圾清运费,但其一直拖欠相关费用达五年之久,现要求其履行缴费义务并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冯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服务不到位,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深入到该小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调查过程中,冯先生称:因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自己屋内被漏水侵泡损失严重;此外,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好,小区一些地面损坏,长期得不到维修,造成环境脏乱差,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所以才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辩称,因收不到足够的物业服务费,所以被迫降低服务标准,结果导致交了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会觉得“物业公司光收钱不好好干活”,而没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会觉得“这个物业公司确实不好,不交就对了”。愿意交费的人越来越少,物业公司维持运营越来越困难,长此以往,公司将不得不撤出小区。

了解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后,调解员先是单独与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交流,指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强调只有向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才能化解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事情也会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同时告知,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收钱而不履行服务义务,小区物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

接下来,调解员又与冯某单独进行交流,指出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已经为小区提供了服务,冯某也在接受服务之列,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一席话使得冯某的想法有所扭转。


在分别做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当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调解员向冯某分析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客观来说,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能力、小区内众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不一等各种原因,使得小区的物业服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之物业服务合同系持续履行的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琐碎性等特征,服务质量不易量化,本身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在履行过程中不断提出问题,不断改进,才能达到更好地履行合同的目的,创造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这种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既来源于物业服务公司的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也离不开小区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而理解支持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冯某提出的物业公司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可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改正,或者收集证据后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否则不但会使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也会影响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接着,调解员转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劝解,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亦应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宜居的居住环境。

【调解结果】

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指出业主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听完调解员的说明后,冯某最终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他们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了5年的物业服务费2880元,物业公司不再起诉冯某,双方对此结果都比较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服务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有些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欠佳、管理体系混乱。同时,部分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常以拒缴物业服务费应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大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涌向法院。 为高效调解物业纠纷案件,同时避免物业纠纷重复发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向纠纷当事人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章程》及物业纠纷常见问题解答等,提高业主法律意识,增强业主法律认知;二是联合解决纠纷,邀请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一同参加物业纠纷调解;三是针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发出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等建议,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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