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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张某某家属与汤某某、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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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69821683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某日,汤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装载机在某市某公司门口向外倒建筑垃圾时,将由东向西正常乘骑两轮电动车的张某某辗轧致死。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汤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并第一时间通知某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前介入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张某某家人要求汤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0万元,汤某某以为公司开车、本人没有钱为由,要求由雇其干活的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2023年9月某日,汤某某与张某某家人共同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调委会经审查后受理该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告知双方在人民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详细了解了事故的时间、地点及过程,受害人年龄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开展了调解前期的调查询问工作。

调解员调查询问过程中了解到,受害人张某某家人认为,张某某乘骑的两轮电动车是靠右行驶并没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汤某某驾驶的装载机无牌号、无特种车辆的驾驶证、上道路倒建筑垃圾向后倒车观察不够。张某某家人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汤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要求汤某某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0万元。在询问汤某某时,汤某某认为,车虽然是他开的,但车是某公司的,也是公司老板让他开的,另外,他干的活也是公司的活,本人没有钱赔,要赔偿得由公司赔偿。某公司负责人认为,车是公司的,但车是汤某某没经公司同意偷开的,赔偿应由汤某某个人赔偿,公司不予赔偿。

汤某某和某公司都认为,给予赔偿天经地义,但关键是谁来赔,赔多少,双方各持己见,相互推诿。调解员在仔细询问案情以后,找到了矛盾症结所在:一是赔偿金额;二是赔偿责任主体。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调解员决定采用“普法+调解”,“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详细给张某某家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家人对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均表示理解并接受,并请求调解员帮助计算赔偿数额。最后,调解员帮助张某某家人计算出赔偿金数额,张某某家人对赔偿金额予以认可。

在确定了赔偿金额后,调解员开始准备做汤某某和公司负责人的工作。调解员先找到汤某某,汤某某认为,赔偿应由公司给予赔偿,他本人不应赔偿,也没钱赔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第二天,调解员又通知了汤某某再来调解,并请他的儿子和女儿一同参加,调解员向他们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汤某某无照驾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汤某某在事故中不光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张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以争取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调解员也会给公司做工作,看能不能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

汤某某和家人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表示回到家将想尽一切办法去借钱。调解员又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坚持称车是汤某某私自开走。调解员表示,汤某某开的装载机属于公司所有,装载机未办理牌照,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公司对车辆管理疏忽,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做工作,公司负责人经过权衡利弊,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答应承担一部分赔偿金。随后,调解员再次联系汤某某和某公司,最终协商确定了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

经过耐心沟通,调解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调解员决定“面对面”进行调解。

2023年7月下旬某日,调解员组织张某某家属、汤某某和某公司开展现场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到位,汤某某和某公司对赔偿金额和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予以认可。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协商沟通,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张某某家属、汤某某、某公司三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1. 由汤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77万元,某公司赔偿58万元,三方签完协议后,赔偿款当场付清,

2. 张某某家属表示谅解,给汤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对汤某某刑事部分从轻处罚。

此次事故就此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一周后,调解员进行了回访,当事人均对本次调解工作非常满意,并分别给调委会赠送了锦旗。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张某某死亡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主体是关键。调解员一方面需要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充分发挥自己的调解沟通技巧和能力,逐步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使死者家属能够降低要求,再向死者家属阐述涉及赔偿相关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得到受害人家属的信任。另一方面,在做另一方工作时,应注重时刻关注其内心变化,把握机会,扭转局面。

成功调解纠纷,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因时因势运用合适的调解方法和技巧,还应该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本案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做到以案释法,说服力强,充分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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