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阿某决定和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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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DJS16363426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阿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2021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藏拉孜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矫正期限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8月3日,拉孜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阿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地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拉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查评估。拉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收到拉孜县人民法院调查函后,指派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阿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经走访村委及阿某工作地了解到,阿某犯罪前居住于拉孜县某镇,根据阿某的实际情况,认为阿某无前科无吸毒记录,所犯罪行对社会危险性和所居住地影响较小。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规定,阿某居住在本辖区,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021年8月4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反馈拉孜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8月17日,拉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收到拉孜县人民法院对阿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办公室检查相关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送达回执。阿某于当日到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8月18日上午对阿某进行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拉孜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阿某及相关人员,并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局专职干部、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单位负责人、阿某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阿某实际情况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8月18日在拉孜县司法局宣告室,召开社区矫正对象阿某的入矫宣告。在宣告会上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向阿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身份、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日常行为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阿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作相关的承诺。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阿某居住在本辖区,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但不可控因素较多,亦或产生抵触情绪,在刑意识懈怠,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法律精神出发,矫正小组做好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