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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依法接收入矫和组织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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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DJS163512608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尹某某,男,199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2021年4月8日,尹某某到沙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接收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3月8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发函沙河市司法局,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尹某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沙河市司法局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实地走访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对尹某某的个人情况、家庭结构、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工作情况、平常及案后表现,尤其是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先后听取了村委会干部、家属、周围邻居的意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尹某某与其父母、妻子、女儿共同居住在沙河市,性格良好,在村表现较好,与亲朋好友、街坊四邻相处融洽;其本人在沙河市工作,经济收入稳定。根据尹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家属、周围邻居的反馈信息,以及其他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和可能对所居住的村居带来的影响不大。

2021年3月11日,经沙河市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复函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依法接收情况

2021年4月8日,尹某某到沙河市司法局报到。沙河市司法局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尹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其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尹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尹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市社区矫正中心为其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其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案中,沙河市司法局依据法律规定,接受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委托开展调查评估,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的重要依据,促进此案依法高效办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依法为其成立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既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其认真配合工作,也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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