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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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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JS16346276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目前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李某某在2020年6月8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缓刑1年。矫正起止日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1.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需要调查其背景情况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松江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根据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配合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经历、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经调查,李某某目前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某镇。为租赁的农村宅基地房,房屋面积大概有26平方米,目前李某某和妻子、二女儿在此居住生活,李某某和房东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故李某某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走访社区民警和社区行政主任,认为李某某本次犯罪社会面影响较小。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均表示该案李某某适用社区服刑。依据上述事实,司法所综合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的意见,认为该案李某某适用社区服刑。根据对李某某的调查情况,评估意见为:该案李某某适用社区服刑,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司法所将相关意见反馈给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2020年6月15日,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确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其涉嫌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较低,社区矫正具备可行性,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意书》。

2.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登记接收

2020年7月2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于7月7日14时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同时,执行地司法所为李某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7月14日矫正小组各成员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共同为李某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根据当时的疫情期间相关规定,居委会志愿者和社区民警没有参加。

3.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的通知后,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李某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矫正民警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矫意识。同时还告知了李某某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其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李某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根据其本人经此事导致的情绪低落、对子女心怀愧疚等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李某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在宣告结束后及时对李某某开展个别教育,耐心倾听他的心声,及时对他进行心理疏导。

李某某经过宣告后,正式纳入社区矫正,矫正小组经过和李某某多次面谈接触后,对李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在矫正期间,李某某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在矫意识良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李某某的社区矫正目前情况稳定,得益于通过前期调查评估及走访了解,针对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积极采取心理干预,关注其心理变化,在整个过程中,运用尊重、真诚、倾听等方法,与社区矫正对象建立良好地关系,在心理上给予鼓励,互相理解和支持,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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