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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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JS163452431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2021年5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琼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所居住、生活条件以及所犯罪行在当地社区当中的影响进行评估。
琼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委托司法所负责此项评估工作。司法所在接到评估任务后,根据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居所环境、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一贯表现以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全面了解。走访对象分别为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及王某某家属等人员。通过逐一进行访谈,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琼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经琼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决定,形成了最终的评估意见,于2021年2月5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监管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接收情况
2021年6月1日,琼中县司法局收到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逐项审查文书材料,确认各项法律文书完备、有效,于2021年6月1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回执。
2021年6月1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到琼中县司法局报到,琼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告知王某某于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做好入矫初期身份意识强化工作,确保王某某在矫正期间能够正视身份,认真、严肃对待社区矫正监管,服从司法所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2021年6月5日在县司法局二楼宣告室对王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参加人员为执行地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家属以及监狱派驻警官。通过向王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宣读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判决结果以及社区矫正执行期限等,进一步强化王某某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身份的认识,也让王某某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监管内容,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入矫后,由司法所所长、村小组组长、志愿者及家属共同成立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日常社区矫正监管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矫正小组成员负责协助与配合司法所开展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规范的社区矫正入矫宣告,既彰显法律的庄严性、也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自身身份意识,为今后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