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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受案例——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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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DJS163411895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68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居住地为吉林省桦甸市。2021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考验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接收情况

2021年9月1日,李某到桦甸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9月3日,李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会工作者、村干部、雇主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其进行入矫谈话。

(二)制定矫正方案

李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了解了李某的经济状况、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得知李某未婚,小学文化,常年居住在大山沟里,靠给人看守蛤蟆沟为生。因为一年也出不了几次大山,很少与人说话,李某的语言表达能力很差,理解能力也不行,所以李某有一些自卑,同时思想较为敏感。

根据李某的生活情况、心理特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分析,司法所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1.鉴于李某住在大山沟里,距离执行地司法所路程较远的特殊情况,借助李某的雇主刘某给李某送生活用品时,录制视频发给工作人员,一同监督李某的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2.每月对其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对其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能够及时扶持帮助,增强其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预防再次犯罪。

(三)落实日常走访核查

因李某在大山沟里面居住,出行不便导致其不常出门,平时与外界接触较少,可能导致其性格孤僻等。李某虽然有手机,但在大山沟里无信号,无法通过信息化核查核实其有关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尽可能的创造条件到其打工的地方开展实地走访核查。定期向其雇主了解其近期表现,看李某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是否存在再犯罪的苗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有了些许的变化,见人会主动和你打招呼,言语也多些,性格也逐渐改变,逐步敞开心扉。经过日常走访和教育谈话矫正措施,李某也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以往的错误,感谢工作人员对他的教育引导和帮助。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本案例中,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根据其个人情况及性格特点,制定的矫正方案针对性较强,为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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