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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里地区措勤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泽某决定和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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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DJS163377248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泽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西藏昌都市江达县;居住地为西藏措勤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措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矫正期限自2021年4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3月3日,措勤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泽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措勤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措勤县司法局收到措勤县人民法院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指派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围绕泽某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特别是泽某的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委会意见、被害人意见等项目进行调查。经走访居委、派出所及泽某所在单位领导,了解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泽某拘押前一年前就已在被调查社区居住,此社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但此社区居委表示对泽某毫无了解、未作出任何意见,且被害人不谅解泽某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侵害行为,泽某和被害人居住在同一社区,被害人不同意对象泽某实施社区矫正;在此次犯罪前,泽某有过3次违法情况,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有不良影响。并于2021年3月5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反馈西藏措勤县检察院及西藏措勤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4月5日,措勤县司法局收到措勤县人民法院对泽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泽某按时到司法局报到。泽某入矫相关文书完备,司法局于2021年4月5日送达回执。泽某入矫后,司法局依法于4月6日上午对泽某进行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措勤县司法局于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司法局宣告室,召开社区矫正对象泽某的入矫正宣告。在宣告会上司法局通过向泽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分级矫正的规定、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并告知泽某如果因工作和生活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必须第一时间予以汇报。泽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作相关的承诺。按规定程序宣告完成后,司法局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泽某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为泽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局专职干部、派出所民警、所在单位领导、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既要以人为本,客观真实,又要符合《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确实不符合的应该如实提供相关建议。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泽某和被害人居住在同一社区,被害人不谅解泽某,且担心泽某存在报复心理,再次产生伤害行为,加之泽某犯罪前有违法情况,存在社会危险性,司法局如实反馈泽某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建议,但措勤县人民法院未采信。措勤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对泽某开展社区矫正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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