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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受案例——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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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DJS16326337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7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居住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2021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5月7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嫌疑人王某进行社会调查。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收到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派出所及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经走访当地村委会、派出所、王某亲属了解到,王某户籍地址为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实际居住地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王某岳父家),且王某和妻子自2016年在此建大棚种植蔬菜已有5年。

根据调查走访的实际情况,司法所认为王某在现居住地已实际居住五年,此前无前科劣迹,无吸毒记录,所犯罪行对社会危险性和所居住的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王某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5月11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审批。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审核相关材料后,于5月12日反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7月8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振安区社区矫正大队检查相关文书完备并送达回执。7月20日上午王某到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报到。振安区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报到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于7月20日下午对王某进行入矫宣告。

(三)建立矫正小组及制定矫正方案

鉴于王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住地村干部、以及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

【案例注解】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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