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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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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DJS163169858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男,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2021年3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2021年6月10梁某到汽开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5月16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梁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向汽开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汽开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司法所对梁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梁某调查时居住在长春市汽开区某小区,户籍地在绿园区,有固定住所。经居委会和邻居反映,梁某平时为人和善,表现较好。经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此前无前科劣迹,无涉黑涉恶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他的亲属表示,梁某从小就出来打工,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疏于管教,出现事故后出现了强烈的恐惧心理,造成了严重后果。家属表示,如果梁某能判缓刑,将尽全力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调查结果,长春市汽开区司法局形成了梁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情况

2021年6月10日,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

一是建立矫正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结合梁某实际情况,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网格长、派出所民警、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向矫正小组成员说明了矫正小组的职责,并与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以此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是举行宣告仪式,明确权利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梁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梁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有关日常报告、公益活动、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增强其在矫意识,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是进行入矫谈话,树立在矫意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梁某进行入矫谈话。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向梁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法》,并就梁某此次违法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后果进行说明。最后告诫梁某,在缓刑期间一定要认真改造,杜绝违法犯罪或者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发生。

四是进行日常监测,配合疫情防控。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每日监测。因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司法所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梁某建立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制度。

梁某表示自己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才做了违法的事情,现在非常后悔。一再表示自己年轻有活力,社区有任何公益活动都可以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参与,用实际行动洗刷自己的错误,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决定和接收,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梁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居住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梁某在家期间邻里关系和睦,认为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危险性较低,适合社区矫正。梁某接收入矫后,对其开展严肃的入矫教育,帮助其树立身份意识、在矫意识,有助于其端正矫正态度,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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