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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俞某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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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JDJS163158526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俞某,男,生于1977年10月,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2021年3月1日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调查评估开展情况

2021年2月10日,执行地司法所在接收到县人民法院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与俞某所在农场分场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对俞某依法依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司法所了解到俞某婚后育有两个儿子,2020年妻子离世,俞某作为家中仅剩劳动力,承担着家庭重担。且其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母亲常年身体不好,家庭开销较大,因此考虑俞某家庭实际情况,加上其母亲愿意作为其监督人,司法所在征求俞某所在分场意见后同意接收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2021年2月19日司法所对俞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进行回复。

(二)接收入矫情况

2021年3月1日,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2021年3月13日,俞某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县社区矫正机构为俞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俞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农场干部、俞某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入矫宣告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对俞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案例注解】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的规定,主动作为,高效履职,积极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办理入矫报到手续,开展入矫宣告,为社区矫正对象上好入教“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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