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司法局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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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DJS163149443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5年1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2021年6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雅安市石棉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2021年6月28日,张某到石棉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石棉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就委托石棉县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和拟禁止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形成评估意见。石棉县司法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接受委托,并转派至拟委托的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依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向张某所在居委会干部、邻居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的重点是张某性格、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平时的综合表现。通过调查得知,张某并不存在严重问题,此次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是因存心理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到;其平时在社区行为表现良好,邻里关系维系到位,家庭和睦,儿女双全,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再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故评估小组在作出的评估意见中,建议对张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接收情况
2021年6月23日,石棉县司法局收到了张某的裁判文书。6月28日,张某来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完成了报到登记,并接受了入矫教育,效果较好。张某于2021年6月29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
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县司法局领导、亲属和张某所在居委会干部等进行了对张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仪式上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考验期间应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明确职责。
(四)对其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均签订了相关的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针对张某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人际交往等情况,司法所因人施策,对其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司法所认为,张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实属法治意识淡薄,带有主观上的犯罪随意性,犯罪恶性较小。因此,对其矫正个案的重点是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规定,让其深刻认知危险驾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对决定和接收作出了具体规定。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张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进入矫正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委托调查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