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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进行决定和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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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DJS162278577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6年9月出生,居住地与户籍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202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2021年2月19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2020年12月,湟源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湟源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湟源县司法局指派执行地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展开了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中了解到李某某平时为人和善、无不良嗜好、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要求。经研究形成评估意见报湟源县司法局矫正中心。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接收情况

2021年2月18日,李某某到湟源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及相关注意事项,要求其三日内前往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妻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给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节课,司法所与县矫正中心、派出所、检察院、村委会、李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湟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学习、会客、公益活动等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执行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案例注解】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决定和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政策,将派出所、检察院等工作人员纳入矫正小组,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清自身身份,端正悔罪改过态度,促进矫正对象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积极矫正,顺利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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