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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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JS162244675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202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2021年5月26日,吴某到大通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4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向大通湖区司法局发出对拟判处缓刑被告人吴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函。大通湖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吴某户籍地司法所对其居所、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社会危险性和给居住地的影响等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吴某和他父母同住,无固定工作,因精神类残疾,只能依靠低保和残疾补助生活,平时为人和善,表现较好。调查中,吴某的亲属也表示,如果吴某能判缓刑,将尽力配合司法所工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大通湖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及时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2021年5月26日,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接收入矫。
1.建立矫正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吴某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台账,工作人员向矫正小组成员说明了各自职责,签订矫正责任书,以保障各项工作和矫正措施得到落实。
2.组织入矫宣告,告知权利义务。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吴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日常报告、公益活动、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3.开展入矫教育,敲响矫正警钟。大通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对吴某开展了入矫谈话,重点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法》,并就其因此次违法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后果进行了分析,帮助其树立身份意识、接受矫正的意识,使其认识到社区矫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矫治意义。入矫教育最后,工作人员告诫吴某在缓刑期间一定要认真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改造,杜绝违法犯罪及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深入的入矫教育为矫中阶段的教育矫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吴某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并通过综合分析其各方面情况后,作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时,在接收入矫过程中,将建立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和开展入矫教育三位一体实施,增强了接收入矫工作的实效。目前,吴某思想稳定,表现较好,家庭关系和睦。今后,司法所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加强对吴某的矫正教育,努力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