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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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JS162243092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平谷区。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1年1月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矫前调查评估
2020年9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矫正条件、社区影响等情况,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组织执行地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走访了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派出所管片民警、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平谷区司法局根据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2020年9月8日平谷区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给了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
2021年1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寄来的王某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无误,当日即送达回执。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于当日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平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核对王某法律文书,根据其出示的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为王某办理了接收登记,采集电子指纹,建立档案,并委托平谷区执行地司法承担对其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当日,王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依法组织入矫宣告
2021年1月12日,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王某确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干警、村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王某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协助受委托的司法所完成对王某的日常监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1月12日下午,执行地司法所在宣告室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全程参与。通过宣读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王某明确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王某知晓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和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帮助王某明晰依法享有的权利范围;通过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接收宣告完成后,针对王某的裁判内容、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情况,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入矫谈话教育,引导王某放下思想负担,正确看待社区矫正,按照要求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摒弃陋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入矫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重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的按照规定步骤做好接收入矫,将直接影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本案例中在接收入矫过程中,一是严格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流程规范、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坚持“一人一档”。二是认真实施“面对面交接”工作机制,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法律文书材料从区司法局到受委托的司法所之间真正实现了“无缝衔接”,大大提升了接收入矫工作质量,有效预防脱、漏管。三是通过开展入矫宣告和入矫谈话教育,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身份、端正态度,为后期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