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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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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DJS162217024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8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2020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0月19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组,通过深入李某某居住地调查,走访村干部、邻居、家属等人员的形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走访调查了解,李某某16岁时父母离异,母亲离家改嫁后再无音信,父亲在其20岁时因矿山事故离世;李某某在年龄较小时就进入社会,结婚前一直在矿山务工,结婚后驾驶拖拉机在桂东县从事运输工作;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生活中能吃苦耐劳,无重大邻里纠纷;李某某此次案件中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为其父亲的遗物,一直存放在家中,由于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持有枪支、弹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10月21日,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召开集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评估意见,当天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6日,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桂东县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送达了回执。当天,李某某到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刚入矫时,李某某法律观念淡薄、认罪意识不足,认为案件涉及的枪支、弹药是其父亲的遗物,一直放在家中没有使用,并不违法。其本人性格偏内向,不愿过多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根据李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制教育。通过为其讲述相关案例、学习《刑法》《枪支管理法》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相关规定,提升其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加强日常管控。入矫当天,工作人员指导李某某下载安装了在矫通APP,告知其每天上午、下午按时进行人脸比对签到,以及不按时签到的后果,让他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确保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三是开展心理咨询辅导。一方面,特殊的家庭造就了李某某性格比较柔弱内向,另一方面,因为被判刑,李某某心理状态有些失衡,情绪较低落。对此,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联系郴州琴苑心理咨询公司,联合心理咨询师借助心理测评、心理团辅和个案咨询等方式帮助李某某走出心理困境,积极面对生活。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2020年11月7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李某某家属均到场参加。通过向李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方面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李某某明确自己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享受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当场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小组成员分工协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接收手续,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加以教育和人文关怀,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在矫正期间遵纪守法的意识,为后续的社区矫正工作打好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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