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洪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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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JS162205491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洪某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定安县。2020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2020年1月10日,洪某某到定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定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洪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定安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对被告人洪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犯罪行为后果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洪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定安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20年1月10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洪某某接收情况
2020年1月10日,定安县司法局接收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2020年1月10日,洪某某到定安县司法局报到,并为其办理登记入矫接收手续,组织入矫宣告,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有关认罪服法、告知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方面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等,确定了矫正方案,强化其身份意识,明确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性和自觉性,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案例注解】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洪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督促其服从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让其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接受各类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身份意识和矫正意识,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让社区矫正对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