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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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JS16215795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58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正定县某商业街行驶时,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相撞,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毫克每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2020年11月2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方式委托藁城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进行调查评估。
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后,立即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评估调查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藁城区司法局成立了由2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干部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对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被害人意见、社会危险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杨某某所在村委会和街坊邻居对其评价较好,表示其在该村居住期间无不良行为、不良嗜好,其本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此次发生事故后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险性较低。2020年11月30日,经集体讨论、分管领导批准,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杨某某适宜接受社区矫正,并于当日将调查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邮寄至正定县人民法院,为法院判决最大限度地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2021年3月1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藁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二)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法律文书生效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为杨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村干部、杨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2021年3月28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在藁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对杨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宣告。通过此次入矫宣告,使杨某某进一步明确了身份意识,深刻体会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教育矫治的意义,为下一阶段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
杨某某入矫后,受委托的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根据杨某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由于其缓刑考验期仅二个月,因此始终对其实施严格管理,最大程度帮助其树牢入矫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二是加强谈心谈话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事故的阴影。
三是加强针对性教育。组织杨某某在线学习《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参加酒驾入刑普法宣传,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升其法治意识。
四是鼓励其参与公益活动,如环境卫生整治、安全劝导等,树立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更加积极乐观地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在此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着惩戒与挽救相结合方针,认真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是否宣告缓刑的参考依据,促进此案依法高效办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不脱离家庭、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