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叶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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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DJS162139351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叶某,男,1986年8月出生,户籍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居住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3月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叶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普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调查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叶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2021年3月11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审批。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于3月11日当日反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3月15日,普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叶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中心检查相关文书完备并于2020年8月18日送达回执。因为叶某最迟报到时间为3月18日,在收到法律文书前社区矫正中心就通过执行地司法所联系叶某前来报到。叶某与3月17日上午到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在接到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的宣告通知后,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叶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户籍地居委会干部、矫正社工、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叶某实际情况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3月18日下午14时在普陀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宣告室举办叶某入矫宣告会,向叶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叶某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分级矫正的规定、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并告知对象如果群租房整顿导致对象变更居住地,要第一时间予以汇报。叶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作相关的承诺。
【案例注解】
审前调查评估必须真实、有效,又要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实不符合的应如实提供相关意见。
本案中叶某的居住地确为群租房,属于违法居所,但由于法院已经判决,叶某作为美团骑手也确实居住在此地,且刑期较短,所以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有利于对象社区矫正的法律精神,让其在现实居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小组认真负责,做好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对象变更居住地情况。